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航资本: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8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航资本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霍晶律师、胡浩
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公告载明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内容。

    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2018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进行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8-078),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受让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贵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案尚需进一步论证,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董事
会决定取消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
信托受让贵航集团所持贵州银行股份的议案》的议题,且该关联交易
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信托受让贵航
集团所持贵州银行股份的议案》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里载明的其余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录大恩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取消了 1 项审议议案,但公司已就取消的
情况予以公告并说明原因,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
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后续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持股凭
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 会 议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2 名, 代 表 股 份
3,739,636,9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611%,均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3 人,代表股份
3,763,758,7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298%。
   另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关于全资子公司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战略
投资者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授权人士办理本次
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5、关于 2018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7、关于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超短
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9、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12、关于参与中航客舱系统有限公司整合项目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审议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提案内容与公司已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审议事项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两种方式投票表决。

    (三)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结果
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全部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总表决结果。

    (四)表决结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结果及
本所律师合理查验:

    1.第 2、3、4 项审议事项为特别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第 6、12 项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内容,关联股东中国航空工
业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单位均依法回避表决,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第 1 项、第 5 项、第 7-11 项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中的第 5 项议案进行了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出
具,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宋焕政


                                     见证律师:霍 晶


                                                胡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