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资本: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9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航资本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霍晶律师、周清
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公告载明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内容。
2018 年 12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录大恩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后续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持股凭
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 会 议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1 名, 代 表 股 份
3,739,928,4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644%,均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 人,代表股份
3,759,128,3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783%。
另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2.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录大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02 选举赵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03 选举郑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04 选举李聚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05 选举刘光运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06 选举战兴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3.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殷醒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孙祁祥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王建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4.01 选举胡创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4.02 选举王昕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经验证,上述审议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提案内容与公司已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审议事项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两种方式投票表决。
(三)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结果
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全部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总表决结果。
(四)表决结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结果及
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对审议事项中的第 2.00、3.00、4.00 项议案依法进行了累积投票计票。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中的第 2.00、3.00、4.00 项议案
子议案进行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出
具,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宋焕政
见证律师:霍 晶
周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