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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资本: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12-13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为保证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
核心业务骨干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激励计划草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草案,监事会核实每期激励对象名单,
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
董事会具体负责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与实施工作,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在董事会指导下进行相关薪酬及绩效的考核。

    二、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每期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均相同。授予流程图示如下:
    具体流程说明如下: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当期《激励计划》
草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
监事会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核
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全文、独立董事意
见、监事会意见、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公司聘请律师对当期《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
见书;

    4、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航空工业审批;

    5、将审批通过后的有关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

    6、国务院国资委对当期《激励计划》申请材料审核无
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激励计划等
《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法律意见书;

    7、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

    8、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
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股东
大会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9、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后,当期《激励计划》
付诸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
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分别与激励
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10、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
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11、董事会确认授予日。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
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办理授权、登记、锁定及公告等相关程序;监事会对授予
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
《限制性股票购买申请书》,经公司确认后缴足股款,并出
具《验资报告》。未提出申请或未缴足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
对象自动放弃,被放弃的股份由公司注销;

    12、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
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激励对象在满足当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经公司
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办理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
事宜,流程图如下:




    具体流程说明如下:

    1、解锁日后,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
申请书》,提出解锁申请;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是否
达到条件及解锁数量等审查确认;

    3、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
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
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解锁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
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提前终止解锁,在当期解锁日之后
按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
统一回购并注销:

    1、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
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
理决定;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
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
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
为;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
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
情形;

    8、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
工作,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情形;

    9、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获授限制性
股票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
部分应该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
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与其余未解锁限制
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1、激励对象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退休的;

    2、激励对象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

    3、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
聘用关系的;

    4、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5、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的;

    6、除上述规定的原因外,因其他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
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或虽担任公司职务,但所任职务不属本
激励计划对象范围的(激励对象委派至下属分公司或者子公
司任职,或者因正常职务调整或存在公司董事会认为合适的
其他情形,其不再担任公司职务的情形除外)。

    本激励计划一经生效,公司及激励对象即享有本激励计
划下的权利,接受本激励计划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合并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照本激励计划进行。

    四、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限制性股票长
期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独立董事意见、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核情况、股东大会
决议、具体授予情况、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以及在每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实施情况。

    五、财务会计税收处理
    (一)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
公积。

    2、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预计可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数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授予日
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
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
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本期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602.4 万股,授予价
格 2.71 元/股计算,假设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平市场价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 4.49 元/
股,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应确认的管理费用预计为
8,602.4002×(4.49-2.71)=15,312.272356 万元。该管理
费用应于授予日至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完成日内计入损益,
即上述 15,312.272356 万元将在 60 个月内摊销;该应确认
的管理费用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出,但会影响公司净利润。

    (三)税务处理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之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
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