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资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周华)2021-06-09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萤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周华 ,己 充分 了解并 同意 由提名人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提
”
名为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该公司 )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 明 ,本 人具各独 立 董事任职资格 ,保 证不存在 任何影响本人
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关系 ,具 体声 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备 上 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 以上法律 、经济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 作经验 ,并 已根据 《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 作指 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
二 、本人任职 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 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独 立 董事 、独 立 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 务 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 立 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六 )中 国证券业 协会 《发布 证 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 师兼任
职务 的规定 ;
(七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 的情形 。
三 、本人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该公司或者 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主要社 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 、岳父母 、儿媳女
婿 、兄弟姐妹 的配偶 、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 l%以 上 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 东
中的 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持有该公司 己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该公 司实 际控 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 ;
(五 )为 该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或
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 、法律 、咨询
等服务 的人员 ,包 括提 供服务 的中介 机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 字 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 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 的
单位担任董 事 、监 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 ,或 者在该业 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 东单位
担任董事 、监 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曾经具 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 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 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不具
备独 立 性的情形 。
四 、本人无 下列不 良纪录 :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 券交 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 司董事 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证 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
两次 以上通 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 事期 间 ,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 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 议 的次数 占当年 董事会 会议次数 三 分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 事期 间 ,发
表 的独 立 意见 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 、包括该 公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立 董事 的境 内上 市公司数量 未超过五
家 ;
本人在该公司连 续任职未 超过六 年 。
六 、本人具备较 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 至 少具备注 册会计 师 、
高级
会 计师 、会计学专业 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 学位等 四类资格之一 。
本人 已经 根据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
培训工作 指 引》对本人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 要求 。
本人完全 清楚独立 董事 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 分 ,本 人完全 明 自作 出虚假声 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可依 据本声 明确认 本人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该 公司独立董 事期 间 ,将 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发布
的规章、规 定 、通知 以及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 则 的要求 ,接 受上海证 券交易所
的监管 ,确 保有足 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 责 ,做 出独立 判断 ,不 受公司主 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与公 司存在 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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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瑰 不符合独立董事住职资格情形的,本 人将自出
∴独立董事职务。
∷ ∶ 特此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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