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产融: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2-31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工
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宜在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后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向原激励对象 21 人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5,638,900 股,回购价格为 2.575
元/股(其中 16 人因出现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提前
终止解锁的特殊情形,按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不满足第一个解锁期
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要求的限制性股票 158,846 股,回购价格为
2.575 元/股。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调整回购价格事
项。
二、关于中航产融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部分成就及解锁相关事宜的议案
1、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激励对象的资格、经细化对标方
式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其中 13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原因本期解锁比例为 80%),其作为公司第一个
解锁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解除限售
等事项的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紧密联系,
激励其长期价值创造,也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
限售条件的 161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6,664,296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殷醒民 孙祁祥 周华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