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产融:北京市尚公律所事务所关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09
北京市尚公律所事务所
关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中航
产融”)委托,指派霍晶律师、薛彦莹律师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等相关内容。
2023 年 2 月 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2 月 8 日根据公告的通知如期召开,经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总经理丛中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持
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3,715,615,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761%,均为 2023
年 1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53 名 , 代 表 股 份
3,812,979,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787%。
另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 2023 年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及授信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利用部分临时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4.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5.01 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5.02 本次债券品种、发行方案和期限
5.03 发行方式
5.04 本次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5.05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5.06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5.07 增信机制
5.08 募集资金用途
5.09 本次的承销方式、上市安排
5.10 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5.11 决议有效期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7.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7.01 关于选举张民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经验证,上述审议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内容已予
充分披露,内容与公司已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审议事项采取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三)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结果
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
计并向公司提供了全部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总表决结果。
(四)表决结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
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均合法获得通过。其中议案 3 及
议案 7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出
具,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出具日期为二○二三年二月八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宋焕政
见证律师:霍 晶
薛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