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信: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0-09-20
证券代码:600706 证券简称:ST 长信 编号:临201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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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0 年9
月2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 年9 月14 日以电话、传真和送
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7 人,实际参加7 人。经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原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现修改为: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证券代码:600706 证券简称:ST 长信 编号:临201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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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公司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改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该事项须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每年最
多更换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
原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的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的支付方法,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证券代码:600706 证券简称:ST 长信 编号:临201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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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事项。
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改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该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O 年九月二十日法律意见书
致: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本所接受贵司委托,担任贵司常年法律顾问。现根据贵司的要求,
就贵司本次拟修改《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的我国法律、法
规及有关规定出具的。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是贵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贵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及表决权的修改。
现就修改后的内容合法性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原四十八条增加第六款:“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改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该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每年最多更换不
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
原七十六条第(三)项:“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的支付方法;”修改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的支付
方法,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原七十七条增加一项为第六项,原第六项变更为第七项。增加
项内容:“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改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
员的;”
上述修改内容符合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修改内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
章程》之目的而出具。
任何其他第三方在涉及《公司章程》时不能依赖于本法律意见,
且本法律意见书也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事项和用途。《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修改法律意见书》签章页,此页无正文。
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庆勋
经办律师: 杨韬 乔宝虎
时间: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