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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长信: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0-10-10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O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0 年10 月15 日9:00

    (西安华城国际会所)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 一O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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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1、二O 一O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2、二O 一O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4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 一O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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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O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2010 年10 月15 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会议规则如下: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

    权利。

    二、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大会秘

    书处登记。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在股东

    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当

    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告,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临时提案(具体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执行)。

    四、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设监票人四

    名,其中律师一名,股东代表二名,监事代表一名。表决结果由监票

    人向大会报告并签名。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

    他股东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和会议秩序。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 一O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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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O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间:2010 年10 月15 日上午9 时

    地点:西安华城国际会所

    主持人:骆志松

    序号 会议内容 报告人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骆志松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 一O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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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促进公司稳步发展,现将《公司章程》有关

    条款进一步完善如下:

    原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现修改为: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 一O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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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公司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改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该事项须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每年最

    多更换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

    原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的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的支付方法,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 一O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6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改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请审议。

    二O 一O 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