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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长信: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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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关于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人:杨韬 赵少宁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2 2

    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关于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10 月15 日上午9 点在西

    安华城国际会所(西安雁塔区长安南路82 号)召开,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韬、赵少宁律师参加会议,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0 年 9 月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上述公告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记办法等3 3

    重大会议事项。

    2010 年10 月11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

    披露。

    2010 年10 月15 日上午9 点,本次股东大会在西安华城国际会所(西安雁

    塔区长安南路82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均符合公告的

    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参加人员的资格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六届董事会的

    成立合法,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于2010 年9 月20 日决议通过了拟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

    2、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参加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29 人,代表股份总数24,967,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9%。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公司2010 年9 月30 日下午交易结束之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参加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加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4、参加会议其他人员

    参加会议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邀请参加会议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4 4

    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公告的内容一致,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推选监票人并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检票、监票的全过程。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制作了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参加会议的公司董事等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在此确认: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5 5

    《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此页无正文。

    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庆勋

    经办律师: 杨韬 赵少宁

    2010 年10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