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C0094 号 致: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深圳)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 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 告》; 2. 贵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 告》; 3. 贵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 告》; 1 4. 贵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5. 贵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6、贵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的《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 告》(以下简称“《延期公告》”); 7、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0年5月15日召开的西安曲江文化旅游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5 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 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说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调 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正在西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中, 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延至2020年6月18日,并相应调整本 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其他事项仍与《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2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延期公告》,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延期公告》,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 年6月18日(星期四)15:00在西安曲江银座酒店(翠华南路982号)如期举行。 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延期公告》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杨进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0年5月29日下午收 3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 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114,813,13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994%。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7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75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 就中小股东(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4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4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6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5 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6 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7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7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8 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9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10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 《关于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5.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6.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稿)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0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7. 《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9.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 《关于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细化避免同业 竞争相关安排的承诺的议案》 关联股东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12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 《关于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细化避免同业竞争 相关安排的承诺的议案》 关联股东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19%;反对 8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