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1-09
证券代码:600707 证券简称:彩虹股份 编号:临 2018-053 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概述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1282 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851,632,044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6.74 元 / 股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9,219,999,976.56 元,扣除发行费用 179,334,101.9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040,665,874.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 1-00158 号《验资报告》。
截止公告日,募集资金已使用金额 16,510,329,154.77 元,其中:募投项目使用
13,890,329,154.77 元、补充流动资金 2,620,000,000.00 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45,322,765.16 元;募集资金余额 2,575,659,485.03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咸
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康宁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咸
阳设立成都虹宁显示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虹宁”)、咸阳虹宁显示玻
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虹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建投”)及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同意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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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银行三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金额
彩虹光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咸阳彩虹支行 61050163340800000351 347,900,000.00
成都虹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棠湖支行 22828301040005664 70,456,500.00
咸阳虹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26475001040019287 70,456,5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琦、俞康泽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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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建投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包括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
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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