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林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0-04-26
证券代码:600710 股票简称:常林股份 编号:临2010-07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0 年4
月16 日分别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2010 年4 月26 日上
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 人,实际出席董事9 人,
分别为吴培国、王伟炎、蔡中青、韩学松、宁宇、陈文化、李远见、
高智敏、郑毅,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具有法
律效力。会议由董事长吴培国先生主持,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1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2、 关于公司2010 年第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拟核销资产减值
准备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
等规定,通过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年初至本报告期末共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1007.21 万元,核销各项准备126.46 万元。
同意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3、 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的议案
同意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4、 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5、 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 月27 日2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具体协
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办公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报备及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含义及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大事件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皆
属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件:
1、公司经营方针及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处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
动;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宣告无效;3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人员类型皆属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成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发生属于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时,相关单位和部门
应及时向董事会工作部相关人员通报所发生的重大事件情况,包括重
大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知情人范围等,并由董事会工作
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知情
人姓名、工作单位、与公司的关系、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4
日期等,以供公司自查和监管部门查询。
第十条 公司相关单位及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工作部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和拟发生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与处罚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之前,公司相关单位及部门
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
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买
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
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
人给与处分,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
时,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 月26 日5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做
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中国证监会
[2009]3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董事会负责人负责,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协调组织
董事会工作部具体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相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公司将追究相关6
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
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工作部的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相关数据及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由于上述工作及年报
编写和报送等环节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其他形式。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 月26 日7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管理,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
大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
人。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信息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依
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
由报送部门负责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超出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
和报刊上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8
第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办法及相关
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本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