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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林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0-10-12  

						证券代码:600710 股票简称:常林股份 编号:临2010-16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10 月12 日上

    午在公司行政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 人,

    代表公司股本173,895,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7%,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因公务原因,公司董事长吴培

    国先生不能到会主持,由公司副董事长王伟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如下:

    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原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工程、

    林业、矿山、环保、采运、垃圾处理、汽车改装车、起重、农业机械设备

    及零部件的研制、生产、销售、维修、租赁及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

    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件的进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

    销的16 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 种出口商品除外)。承

    包境外机械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

    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工程、林业、矿山、环保、

    采运、环卫、汽车改装车、起重、农业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制、生产、

    销售、租赁及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

    仪表及零件的进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销的16 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

    核定公司经营的14 种出口商品除外)。承包境外机械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2

    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

    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票173,895,9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2、关于开展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为适应目前工程机械行业销售模式及发展趋势,进一步促进常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林股份”或“公司”)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开发,

    加快公司销售资金回笼,常林股份拟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国机财务”)及相关常林股份经销商合作开展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业

    务。

    融资租赁业务程序拟如下:常林股份与国机财务签订《融资租赁合作

    协议》及《回购担保合同》,公司相关经销商与国机财务签订两方《回购

    担保合同》,公司相关经销商落实指定客户签署承租人与国机财务的两方

    《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公司相关经销商、国机财务、客户承租人的三方《买

    卖合同》,融资租赁业务即可开展。

    常林股份及相关常林股份经销商拟与国机财务签订《回购担保合同》,

    约定在相关公司经销商指定的客户违约未履行其承租人义务时,相关公司

    经销商与公司为上述租赁设备余值做回购承诺担保,其中公司为第二回购

    责任人,回购金额为标的物的租赁余值,具体为扣除保证金及已付租金后

    剩余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本次常林股份拟向国机财

    务申请融资租赁额度授信并对此承担回购担保的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常

    林股份为此需向国机财务提供其要求的保证金 。

    常林股份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公司将与国机财

    务选择符合条件的相关公司经销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采取必要风险防

    范措施控制风险。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票173,895,9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东方先生、祁栋先生出席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10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