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林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12-15
常林股份 2010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东方、祁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 、 (以下简称证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法)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和《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
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
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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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股份 2010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2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于 2010 年 11
月 23 日刊登了《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
。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0 年 12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2:00 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吴培国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上午9:30-11:
30 及下午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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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2010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374人,所代表股份为182,908,53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7.62%,其
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
173,728,4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5.73%;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362名,代表股份9,180,133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8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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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方
案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
案》,就发行方案涉及的以下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4)、发行数量;
(5)、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6)、限售期;
(7)、上市地点;
(8)、募集资金用途;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利润安排;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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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就以下项目进行了逐项表决:
(1)、9 系列高性能装载机及高档传动件产业化项目
(2)、市政专用车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3)、海外营销平台建设项目
4、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
计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黄亚平
律师: 马东方
祁 栋
二 O 一 O 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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