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林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2月)2011-12-14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具体协
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办公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汇总、入档、报备及内幕信息保密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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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和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人员类型皆属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属于内幕信息的重大事项时,公司相关单位和
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工作部通报所发生的重大事件情况,包括重大事
项发生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知情人范围等,并由董事会工作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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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入档、备案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可督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入档事
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督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并做好涉及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
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知
情人姓名、工作单位、与公司的关系、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
的日期等(详见附件),以供公司自查和监管部门查询。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单位及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工作部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备案、入档等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和拟发生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上市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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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要求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负责及时将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负责人报告并通知董事会工作部,同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履行承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责任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与处罚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之前,公司相关单位及部门
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
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买
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可通过签定保
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使相关人员知晓保密义务及
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
查,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
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进行核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
时,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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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档案格式
内幕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
信息 身份 与公 内幕
工作 内幕 内幕 内幕 信息 登记 登记
序号 知情 证号 司的 职务 信息
单位 信息 信息 信息 所处 时间 人
人姓 码 关系 内容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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