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常林: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3-09
常林股份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8 日以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马
东方、祁栋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
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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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提案内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于 2016 年 2 月 20 日,刊登了《常林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召开,
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
4、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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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3 月
2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8 日 14 点 30 分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吴培国先生主持。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
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7、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具体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
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2016 年 3 月 2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及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50 人,所代表股份为 165,687,00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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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7%,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162,152,02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5.32%;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 41 名,代表股份 3,534,97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55%。
2、经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
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其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修改,且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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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股份 ⒛ 16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 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结合 的方式对议案进行 了表诀;本 次股东大会 由股东代表 、监 事代表
与本所见证律师共 同负责计票和 监 票;同 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诀的以
第 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表 决结果在现场会议 当场予 以了公布 。
3、 根据 《公司法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 以上 同意而通过 。
4、 经核查 ,根 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议 案获得通过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 决结果合 法 、有效 。
四 、结论意见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 ⒛ 16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召氮 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合 法 、有效 。
(以 下无 正 文 )
(盖 章 ) 负责人 :
律师 :
祁 栋 (签 名) 7艹 衤⒌
二 ○ 一 六年 三 月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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