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常林: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16-04-30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常林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全面了解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
项的全部内容。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材料,并对本次会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
以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
下称“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
“中企华”或“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除业务关系外,中企华及
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
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
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
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
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
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
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
性一致。
4、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
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置出资产和注入资产的定价以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评
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
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协商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
标的资产定价公允,评估机构选择的重要评估参数、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具有合
理性。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 页无正文 ,专 为 《常林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相关性以及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 意见》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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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光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⒛16年 亻 月z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