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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常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光伏电站项目增资及置换前期投入资金的独立意见2016-11-21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光伏电站项目增资及置换前期
                         投入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平、公
正的原则,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光伏电站项目增资及置换前期投入资
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募集配套资金 15 亿元人民币,其中光伏资金总金
额为 11.2245 亿元。按照前期募集资金计划的安排,将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光伏电
站项目增资及置换前期投入资金。第一批增资光伏电站项目分别为襄垣县北底乡
20MW 光伏发电项目、安阳马家乡 30MW 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弶港滩涂 20MW
地面集中式渔光互补电站项目、30MW 渔光互补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垦利董集
10MW 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会东县汇明 30MW 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合计备案容
量为 140MW,此次使用募集资金 412,65 万元,其中包括使用募集资金 271,77.75
万元置换上述光伏电站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此次增资完成后光伏电站募集
资金剩余 70,980 万元。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用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以促
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有利于公
司的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以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光伏电站项目增资
及置换前期投入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制度的规定。此次公司拟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光伏电站项目增资及置换前期
投入资金,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情形,不
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后续建设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1,265 万元增资第一批光伏电
站项目,合计备案容量为 140MW,其中使用募集资金 27,177.75 万元置换第一批
光伏电站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签字请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