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常林:投资管理实施细则2016-12-15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投资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子公司
是指纳入公司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包括公司在该企业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50%以上,或拥有相对
控制该企业多数表决权,或对该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投资”是指股权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其中,
“股权投资”是指以新设、合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的全资、控股或
参股股东权益,包括对现有项目增加投资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是指
规模较大、周期较长、基于长期目标而产生的资本支出(包括但不限
于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系统、安装工程等)。
第四条 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 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有合理预期投资回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确保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 不得对完成公司当期经营指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 应做好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
的重要依据,内容应客观真实,依据充分,分析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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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及子公司,未经董事会特许,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
和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五条 公司实行投资预算管理,公司应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 投资行为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投资审批管理
第七条 经公司内部审批机构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项
目规模对投资进行分类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股权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
审批后应及时披露: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值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股权投资未达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标准的,由公司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须贯彻内部集体
讨论意见)、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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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单项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固定资产
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000万元(不含)至5000万元(含)
之间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长审
批。
第十一条 单项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不含)至3000万元(含)
之间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批。
第十二条 单项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子公司由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董事长审批、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股东大
会投资管理权限内的重大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
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四条 对于需外部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公司内
部审议决策后,由投资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外部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的一般内部控制流程:
(一)投资项目提议人或提议单位(以下简称“提议人”)负责向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投资项目申请。
(二)提议人应重点对市场、财务和经济效益进行深入调研、评
估和分析,编写并提交详实的投资实施方案,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申
请预审,同时应包括下列材料:
1. 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有关合同(或协议)草案;
4. 资金来源及有关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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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6. 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如涉及)等。
(三)以上有关材料具备后,由投资管理部门安排投审会讨论,
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向提议人提出资料补充要求。必要时,提议人需
聘请中介机构对被投资单位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审查等,
或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四)预审通过后,由投资管理部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
议通过后,形成正式议案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按规定权
限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按照决策权限,由总经理办公会直接审议通
过的除外)。其中,资产并购和出售类项目的正式议案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和要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尽职调查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审计报告》;
5.《评估报告》;
6.《投资/出售协议》;
7.《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8.《项目责任书》。
(五)投资合同(或协议)如果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
签订,则必须附有生效条件,即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合同(或协议)方能生效。
(六)经营层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需做出重大调整的,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变化:
(一)预计实际投资额超过原批准方案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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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投资中股权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控制权转
移。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
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实施投资项目时,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并附有关批复(或备案)、公司内部决策文件等相关资料,公
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签署意见后,交资产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实施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子公司对外实施投资项目时,由所在子公司对口的投
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批复(或备案)、公司及子公司内部
决策文件等相关资料,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共同签署意见后,
交资产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实施投资项目。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事中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对项目的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
质量和实施进度,按季度在公司 “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更新
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实施项目责任单位须每季度按
照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要求向公司报送《投资项目进展报告》,报送主
要内容为:
(一) 项目按计划的进展情况,包括资金投入、工程进度等;
(二) 筹建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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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凡纳入审批的投资项目中止执行时,公司及子公司
须在项目中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报送《投资项目中止执行报告》,
并在公司“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投资项目中止执行报告》主
要内容包括:
(一)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二) 中止执行的原因分析;
(三) 有无遗留问题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及子公司应在项目实施完毕的
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投资项目完成报告》,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 投资决算;
(二) 投资是否符合技术质量要求,项目是否具备运转条件;
(三) 项目完成时,当初决定投资时的各项前提条件有无重大变
化,是否达到可研报告的预期要求,如有差异,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
因以及所采取的对策;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投资发生重大损失,需按照上交所、公司相关管理
制度追究投资主体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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