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常林: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6-12-21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16 年 12 月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程

 时间:2016 年 12 月 30 日 14:40
 地点:南京市长江路 198 号苏美达大厦四楼会议室
 议程:
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幕
二、 会议工作人员介绍议案,与会股东审议
三、 会议主持人提议《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并通过
四、 会议工作人员向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发放现场表决
   票,总监票人检查票箱
五、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现场投票表决
六、 计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监票人监督(会间休息)
七、 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合并结果
八、 总监票人宣读投票表决结果
九、 律师事务所发表法律意见
十、 通过大会决议
十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清单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审议《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 审议《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替换的议案》
                               议案材料目录



议案一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 1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议案三 :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替换的议案 ................... 19




                                            i
  议案一: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后,共发行股票 666,465,434 股,其中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股票发行数量为 440,221,094 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
票发行数量为 226,244,34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6.49 元/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的发行价格为 6.63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人民币 15.00
亿元,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3,409.6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46,590.40 万元。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6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向中国机械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以及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10 名认购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全部新增股份证券变更登
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拟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640,284,000.00 元增加至
1,306,749,434.00 元,公司总股份数由 640,284,000.00 股
增加至 1,306,749,434.00 股。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1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发展需要,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见附件,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章程修订的最终内容以有权机关核准为准。


    附:《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章程第六条
原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64,028.400 万元

现修订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1,306,749,434.00 元
二、新增章程第十条,其他条目顺次延后

新增内容如下: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
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党委发挥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三、章程第十二条(原第十一条)

原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2
现修订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本章程中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描述中一概去掉“总工程
师”说法)
四、章程第十三条(原第十二条)

原为:
公司的经营宗旨:最大限度的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努力建成具有国
际一流水平的现代企业。

现修订为: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超越、行稳致远,以一流的产品和服务、一流
的公司治理、一流的经营管理,创造客户、股东、社会最大价值,成
为世界一流的现代制造服务业企业集团。
五、章程第十七条(原第十六条)
原为: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现修订为: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六、章程第二十条(原第十九条)
原为:
公司总股份数为:640,284,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40,284,000 股。
现修订为:
公司总股份数为:1,306,749,434.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06,749,434.00 股。

                                 3
七、章程第二十六条(原第二十五条)
原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认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点 :第二小段中“将不超过”改为“不得超过”
现修订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认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八、章程第四十条(原第三十九条)
原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4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
 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

 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

 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报告,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长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迅速核
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
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
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5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
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

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授权公司专门人
           员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
           冻结;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公
           司专门人员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
           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
           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修改点:“审计委员会”改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现修订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6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
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

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

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报告,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长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迅速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
 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



                                7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
 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及时召开董
 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授权公司专门人

           员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
           冻结;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公
           司专门人员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
           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
           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九、章程第四十二条(原第四十一条)
原为:
公司下列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订为:

公司下列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9
十、章程第八十条(原第七十九条)
原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

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关系股东在表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

披露》与自身有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时,一般不得参与投票。
会议主持人介绍投票表决内容后,关联关系股东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
情况及利益关系作出真实无误的说明,但必须离开表决现场。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赁;
(六) 担保;
(七)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 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许可协议;

(十一) 赠与;

                                10
 (十二) 债务重组;
 (十三) 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 关联双方共同出资;
 (十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公司控制的法人
(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 下述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第(一)、(二)项所述关联自然人的亲属,包括:
        1、   父母;
        2、   配偶;
        3、   兄弟姐妹;
        4、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的配偶。
 现修订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
 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11
关联关系股东在表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
披露》与自身有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时,一般不得参与投票。

会议主持人介绍投票表决内容后,关联关系股东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
情况及利益关系作出真实无误的说明,但必须离开表决现场。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赁;
   (六) 担保;
   (七)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 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许可协议;
   (十一) 赠与;

   (十二) 债务重组;
   (十三) 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 关联双方共同出资;
   (十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十一、新增章程第八十一条,其他条目顺次延后

新增内容如下:

                                 1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
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等。
十二、新增章程第八十二条,其他条目顺次延后
新增内容如下: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十三、新增章程第八十三条,其他条目顺次延后
新增内容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13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
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十四、新增章程第八十四条,其他条目顺次延后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十一条或者
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十一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
十五、新增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其他条目顺次延后
新增内容如下: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定。
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委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

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党委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十六、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原第一百零八条)
原为: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14
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公司章程的
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审计、薪酬、提名、投资决策等专业委员
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现修订为: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公司章程的
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审计与风险、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与
投资决策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
以上的比例。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十七、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原第一百一十条)
原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单项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为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以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关联交易权限为 3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




                               15
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签署同意

意见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不得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
    (一) 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二) 直接或间接地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担保。
    (三) 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或反担保提供方不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四) 该担保如批准将使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资信予以严格审查,被担保方应当经营稳定,资
信良好,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而且无以下情形:
    (一) 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二) 为他方提供的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总额高于其净资产
  的 50%;
    (三) 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高于被担保方净资产的 50%;

    (四) 有重大未了结诉讼;
    (五) 其他严重影响实际承担能力的情形。
现修订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

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授予公司董事长行使部分职权。

                                16
十八、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原为: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
  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 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 总经理的其他职权及具体实施办法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改点:(六)中去掉“总工程师”及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内容
现修订为: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十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7
    (十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十八) 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十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 总经理的其他职权及具体实施办法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
  定。
十九、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原第一百七十条)
原为: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订为: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注:章程中其他需要在法定媒体披露信息的,一并增加《证券时报》。




                                  18
  议案三: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替换的
议案


各位股东:
       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现拟将原列入募集
资金投向计划的“和布克赛尔县美恒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和丰
50MW 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新疆塔城,简称“塔城项目”)变
更为“东台 10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江苏东台,
以下简称“东台三期”)和“会东县汇明二期 30MW 林光互补光
伏电站项目”(位于四川会东,以下简称“会东二期”)两个项目。
有关情况如下:
    一、 拟不再列入募投计划的塔城项目概况
       塔城项目建设地位位于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项
目备案装机容量为 50MW,项目登记备案号:20150011,
并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被
批准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之一。项目总投资 47349 万
元。
       该项目已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并网。从并网以来的实际
运行情况看,该项目虽然有光照时间长等优点,但阶段性限
电风险仍未排除。为此,拟不再将该项目列为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
    二、 拟新增的两个项目基本情况
       拟纳入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东台三期、会东二期两个项
目合计备案装机容量 40MW,合计总投资 36985 万元。
    (一)东台三期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东台市。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为租赁国有未利用地建设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配
套设施,备案装机容量约 10MW。本项目运营期为 25 年,
                              19
根据江苏最新上网电价政策,本项目寿命期内上网电价为
0.98 元/度(含税,包括脱硫电价 0.38 元/度和国家补贴 0.60
元/度)。其中国家补贴的年限为 20 年。
    本项目由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苏美达新能源”)开发并自主建设、运营。项目公司——东台
沿海苏阳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是苏美达新能源全资子公司。
此前,该项目公司已在东台建成 26MW 项目,其中:一期
6MW 已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并网发电;二期 20MW 已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并网发电,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此次 10MW 项目为该项目公司的三期项目。本期 10MW 项
目选址紧挨东台二期 20MW 项目,电控楼与二期 20MW 项
目并用,建设用地部分手续无需再办理,与二期 20MW 项目
共享。
    东台三期项目主要经济与财务效益指标测算如下表:
                         项目关键指标
    项目总投资(动态)            8,358         万元
    实际装机容量                  10.8          MW
    单位投资额                    7.67         元/瓦
    年均发电量                    1,291       万千瓦时
    年均发电收入              917.24            万元
    年均净利润                310.66            万元
    IRR(全部投资税
                                  8.5            %
后)
    IRR(资本金税后)               11.59          %
    计划并网时间点         2016 年 12 月         /

    (二)会东二期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野租乡。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会东县野租片区建设林光互补光伏电
                             20
站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总装机容量约 30MW。本项目运营
期为 25 年,根据四川最新上网电价政策,本项目寿命期内
上网电价为 0.87 元/度(含税,包括脱硫电价 0.4012 元/度
和国家补贴 0.4688 元/度)。其中国家补贴的年限为 20 年。
    本项目由苏美达新能源开发,并自主建设、运营。项目
公司会东县德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由成都灏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00%持股,成都灏润新能
源有限责任公司为苏美达新能源全资子公司。
    此项目公司一期 30MW 项目已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并
网发电,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此 30MW 项目为项目公
司二期项目。
    会东二期项目主要经济与财务效益指标测算如下表:
                         项目关键指标
    项目总投资(动态)        28,627           万元
    实际装机容量                   33          MW
    单位投资额                    8.6          元/瓦
    年均发电量               4,319.79        万千瓦时
    年均发电收入                  3,144        万元
    年均净利润               1,099.38          万元
    IRR(全部投资税
                                  8.5           %
后)
    IRR(资本金税后)               11.55         %

    计划并网时间点          2017 年 4 月         /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