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单船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 态度,就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单船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予以审议并发表意 见。在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已将该事项通知我们,并就有关材料和情况进行了沟通, 我们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后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担保,并未增加担保人其他额外担保责任,提供担保 有利于业务发展和转型。公司有能力对自建船业务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其 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签字请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专为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 公司为单船公司项目融资提供担保的意见签字页] 2017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