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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常林: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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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6-10) 5809-1200       : (86-10) 5809-1251


                      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常林股份”)的委托,指派本所梁艳君律师、马宏继律师列席公司

于2017年21714:45在南京市长江路198号苏美达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的2017

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

及《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员资格、召集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

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员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件和所作

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或以前发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件公

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于其他任何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113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决议,并于2017年12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站(www.sse.com.cn)上刊

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该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

案、会议登记法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联系和联系式等其他事项,并说明

了股东均有权亲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本次股东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不

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3项议案,包括《关于为公司控股公司提供2017年度融资

担保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公司江苏苏美达船舶程有限公司单船公司融

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前述议案

的主要内容已于2017年120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期如期召开,其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7(代表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655,165,14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7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42%。以上通过络投票系统进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级管理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
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议

案。

    2、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络投票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投票平台络投票

的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参加投票时间为2017年217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217

的9:1515:00。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会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

票表决结果、络投票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经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
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式三份,其中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份由本所留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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