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常林:近期部分诉讼进展公告2017-03-25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 常林 公告编号:2017-016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近期部分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诉讼案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相关情况如下:
一、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技贸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
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
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
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
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本案中,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 1,312.68 万元并承
担逾期违约金 225.49 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
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 249.86 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
(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诉讼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
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 17,349,617.60 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 6,097,897.47
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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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 2,425,913.39 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案件所涉及货物在以前年度处置完毕,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
响。
二、技贸公司诉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技贸公司与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5 月签署《委托代
理进口合同》,后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河北昌
泰纸业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承担
连带责任。
本案中,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发生货款
4,647.02 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86.21 万元,同时承担违约金(最终金额需计算至
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承担已实际产生的代理费、银
行费和报关、运输、仓储、保险等各项费用等合计 110.41 万元(最终金额需按
合同约定或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对国泰纸业(唐
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 年 3 月,本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支付技贸公司货款 46,470,223.36 元
及利息、违约金;
(2)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支付技贸公司代理费、银行手续费、
清关入库费、仓储费、仓储保险费、入库运输保险费;
(3)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对国泰纸业(唐山曹
妃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最近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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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之日,因未发现被告有可执行的财产,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
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本期计提坏账准备 4,200 万元,影响利润总额 4,200 万元。
三、技贸公司诉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
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技贸公司与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
口合同》,约定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纺织机器,因安
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技贸公司为其垫付货款及其他费
用。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已就本案出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前向技贸公司支付
3,880.68 万元及相应利息、仓储费和保险费;
(2)若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义务,应向技贸公司支付
违约金 336 万元及利息等;
(3)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和赵计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最近进展
截至本公告之日,因未发现被告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3.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本期计提坏账准备 1920 万元,对当期利润总额影响为 1920 万元。
四、技贸公司诉河南博然铝业有限公司、洛阳乾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出
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技贸公司与河南博然铝业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约定河南博然铝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挤压机。技贸公司已垫付货款及其
他费用,河南博然铝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洛阳乾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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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中,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河南博然铝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 1,872.14 万元并承担
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325.51 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河南博然铝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手续费、仓储费、保险
费、滞箱费、滞报金以及相应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 334.77 万元(最终金额需按
合同约定或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洛阳乾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河南博然铝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
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河南博然铝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 1,880.7450 万元、代理费
64.133412 万元、银行短会、修证费 13.1117 万元、进口运输代理费 64.133412 万
元、仓储保险费 12.1275 万元、报关港杂仓储费以及垫付逾期利息、违约金;
(2)驳回技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诉讼最近进展
截至本公告之日,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3.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担保方洛阳乾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正常,公司预计该部分余额能
通过诉讼受偿,不存在损失。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 2015 年 4 月 7 日签署《委托代理
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
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
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中,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
理费合计 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 1,114,996.29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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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
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 558,863.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最近进展
截至本公告之日,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3.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期计坏账准备 20,825,011.89 元,减少利润总额 20,825,011.89 元。
六、技贸公司诉河南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进出口
代理合同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技贸公司与河南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及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7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约定河南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向其指定
的外商代理进口 6 套面包生产设备,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河南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无力偿还。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河南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前向技贸公司支付未付
货款及税费 1,985,188.39 元,代理手续费、报关费等费用 3,487,426.91 元以及因
河南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和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和税费产生的违
约金;
(2)若河南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应另行加付逾期利息;
(3)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最近进展。
截至本公告之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3.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七、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山化纤”)杭州红剑聚
酯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红剑”)、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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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集团”)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
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
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 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
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
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最近进展
截至本公告之日,技贸公司已撤诉。
3.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原采购价格将该批货物转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
响。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油”)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
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
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 2013
年 5 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
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 2014 年 12 月裁定驳回中石油
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 2015 年 3 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
及技贸公司。本案应为重复诉讼,技贸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向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
2.诉讼最近进展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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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电光伏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合同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国电光伏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
司支付款项 6,988.52 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向宜兴市人民
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
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国电光伏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提出撤诉申请。
2.诉讼最近进展
截至本公告之日,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3.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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