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常林: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告2017-04-28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 常林 公告编号:2017-033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第 14.1.3
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 2016 年 4 月 20 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2017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申请恢复上市的报告》的议案。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 2016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6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206,655,583.53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53,711,574.83 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3,715,653,345.06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年度
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2558 号)。公司聘请的保荐
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
力,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
公司已经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了
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恢复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恢复
上市出具了《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的核查报告》,认为:公司已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符合股票申请恢复上市
的实质条件。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恢复上市出具了《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
票恢复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2.1 条的规定,符合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将作出是
否受理的决定。若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
理,或受理后未被核准恢复上市, 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恢复上市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提醒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