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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常林: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02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 常林              公告编号:2017-037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8        -                 2017/6/9           2017/6/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06,749,43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0,564,469.43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8        -                 2017/6/9           2017/6/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限售流通股股东;

     (2)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8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8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

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 0.05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4531968

电子邮箱:tzz@sumec.com.cn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