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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常林: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17-11-18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公平及及时,明确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强化

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苏美达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特制定《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其中定期报告指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信息为临时公告;本办法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是指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其他不良影响,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相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与信息披露工

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信息的编制、披露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信息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第七条 在信息的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分工参照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违规及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

    (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以及其

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三)未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相关重大事件或重要信息进行披露的;

    (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

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涉及资
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会计年度

经审计上述指标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或会

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或经审计后,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更正以及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

更正等。

    (二)除财务报表外,财务报告附注中出现财务信息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

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或未披露重大投资、对外担保、诉讼、仲

裁、关联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10%的。

    (四)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认定及处罚

    第十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除追究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本制度第五条涉及人员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而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客观

方面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及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本制度第五条涉及人员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而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公司对该等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责令参加

培训的;

    2、年度内出现2次以上信息披露更正情况的;

    3、责任人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公司对其给予

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警告、责令改正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警告或出具警示函的,

公司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其警告处分;

    2、未能认真勤勉尽责,对信息披露的报告内容有明显遗漏、错

误没有审查发现,造成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公司责令其改正,并给以

警告处分。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职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警告或出具警示函累

计达到2次的,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2、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
政处罚措施的,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四)撤职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立案稽查、市场禁入,或被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2、责任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内部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其解

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

在进行上述处罚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逐级上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批

准,在监事会的监督下执行。

    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