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常林: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2-01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 常林 公告编号:2018-011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机械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69
号)批准,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6,244,340 股,每股发行价格
6.6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499,999,974.2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4,096,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65,903,974.2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6]450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
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2017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
司募集资金项目替换及金额调整事宜。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剩余募集
资金的使用安排,公司将使用剩余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投入 11 个太阳能光伏
电站项目,共涉及 14 个项目公司(其中包括 3 个夹层公司)。2017 年 11 月 17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按照募集资金计划的安排,将配
套募集资金 43,194.00 万元投入符合条件的第二批光伏电站共计 7 个项目,合计
备案容量为 155MW。同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同意公司在北京银行南京分行开立上述 14 个项目公司的募集资金监管专项账户。
近日,公司、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集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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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的项目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第二批 7 个项目共计 9
个专户(其中包括 2 个夹层公司)均开立完成。(余下募集资金专户将待其他太
阳能光伏电站项目条件成熟、通过董事会审批后开立,公司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监管账号及初始存
储金额如下:
初始存储金额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人民币万元)
20000035894600019413315 0
20000035895400019416425 0
20000036621200020746472 0
20000035993900019585684 0
北京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 20000035993500019581686 0
20000036257100020031246 0
20000035994800019853147 0
20000035905400019430980 0
20000036335200020219704 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苏美达集团、实施募投项目的项目公司(注:公司、苏美达集团及项
目公司统称为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乙方”)、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
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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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林煊、杜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
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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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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