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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美达:套期保值期货业务管理制度2019-08-09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宗商品期货及远

期运费交易的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期货业务”),有效利用金融工具,规避

价格波动风险和管理经营敞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

管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等文件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大宗原材

料商品价格及运费波动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管理价格风险。

       第三条 公司操作期货业务的品种应为公司经营商品,其中苏美达国际技术

贸易有限公司交易品种为螺纹钢、热卷、铁矿石和动力煤,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

公司交易品种为铝,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交易品种为铜、苏美达航运有

限公司交易品种为 FFA 远期运费。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的操作。

       第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操作必须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保证期货头寸与现货头

寸对应,必须以现货合同、公司库存计划或航运服务计划为依据,对现货经营敞

口进行反向对冲。建仓和持仓时间应与现货购销时间相匹配;严禁用于套利或投

机。

       第五条 公司期货操作只能进行简单期货交易工具交易,严格在公司核准的

交易平台或机构开展交易,严禁开展复杂期货交易工具。
       第六条 子公司只能以其自身或下属公司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其他账户操作或出借账户操作期货业务。

       第七条 子公司应在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的统驭下制定期货业务操作细则,

重点细化操作流程,明确风险处理程序,完善交易环节差错控制及违规惩戒制度,

并在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相关决策应严格履行公司决策程序,涉及“三重一大”

的事项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

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期货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上年实施效果、管控能力等条件制定年度期货业务计划,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应建立两级期货业务管理相关组织,明确第一

责任人及具体的业务分管领导。从事期货业务的各相关岗位,需明确相关人员的

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期货业务监管小组,由公司财务总监专职管理,公司资

产财务部、经营管理部、审计监察等相关人员联合参与,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期货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2.审核子公司期货业务相关操作细则;

    3.审核期货业务规模、品种等方面的年度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4.对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与有关应急处理;

    5.负责子公司期货方案合规审查及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开展期货业务的子公司,应建立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或类似机构),

由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能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

包括:

    1.审议子公司套期保值项目的总体计划;
    2.监督与调整年度计划的贯彻执行;

    3.期货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4.负责日常期货总体风险管理及总量与资金控制。

    第十四条 子公司开展期货业务需按照岗位交叉监督的原则设立相关交易流

程。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分别承担需求与计划、交易与合规、

资金与监控职能,均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子公司交易操作人员应有相关工作经验。各子公司应当加强相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及人才培养,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好合

规性监管,严防违规操作风险。

                     第三章    总量控制与授权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严格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期货业务,期现比控制在核准范

围以内,期货规模同时受时点最大持仓量及最大保证金规模双重控制,数量与保

证金均不得超过当年核准规模,禁止跨品种操作。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开户需上报期货业务决策

小组审批。期货经纪公司应选择全国排名前 20 的公司合作,并报公司经营管理

部备案。

    第十八条 子公司需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

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交公司经

营管理部备案。

    第十九条 如被授权人发生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同时

及时变更备案。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力。

                     第四章 流程控制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不得超出年初制定的期货计划。如果变

化,应重新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期货操作事前应有完整明确的预案,预案应包含保值数

量、资金计划、对应现货情况、成本及期现基差测算、合约选择、建仓价位、建

仓期限、止盈止损、风险提示等明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期货交易操作被授权人员应在正式方案授权范围内进行

操作,授权范围应明确交易截止期限与价格范围。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套期保值工具可以进行移仓(展期)操作。但应制定

移仓计划,移仓过程视同加减仓管理,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部严格依据子公司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批准的期货方

案进行资金调拨。平仓结束后,需及时调回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建立期货业务信息化管理流程,相关审批流程线上线

下同步操作,对限额等关键要素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流程在线、在控、可控。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期货操作出现以下重大异动风险须及时上报公司期货业

务监管小组,并报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1.期货市场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的连续大幅波动;

    2.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且需要超计划补交保证金;

    3.期货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产生期货损失;

    4.期货经纪商存在违约风险;

    5.其他可能导致保证金出现损失或法律纠纷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在每月结束后 5 日内、每季度结束后 7 日内向公司期

货业务监管小组上报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期货总体持仓(品种、规模、时间)及

相应的现货规模、保值策略、止损限额设定、资金占用、浮动盈亏等情况以及风

险敞口评价、敏感性分析与未来价格趋势分析;每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公司期

货业务监管小组上报年度业务执行报告,对全年期货操作按照期现结合方式进行

综合绩效评价,并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每年度

终了 3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包括业务执行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套期保值效果

等,并申报核定公司下一年度计划;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

风险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 子公司上报的临时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均需子

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专职管理人签字。公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均需履

行内部程序,经第一责任人和专职管理人审核签字。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三十条 各子公司开展期货业务应充分重视保证金风险管理。对涉及多部

门、多品种的公司应按操作计划事先匹配保证金额度,对保证金实行分块管理,
不得随意超额调配。

    第三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风险测算系统,综合考量操作计划与匹配资金

额度承受能力,具体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额及拟建

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额、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额。

    2.价格风险:根据公司期货套保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

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持有期货头寸期间,各子公司应实行逐日内部综合报告制度,跟踪测算资金

风险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强制平仓风险。当出现结

算资金预期不足的情形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子公司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提交申请,

获批后由财务部进行资金划拨。

                         第六章 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第三十二条 资产财务部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

行规定》规定的会计政策对期货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涉及期货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

料等业务档案由业务操作小组负责归档,档案保存至少 10 年。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严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期货

方案以及建仓指令、建仓价格、仓位等具体数据和操作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均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交易风险由公司及子公司或其业

务部门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

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及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及子公司应采取绩效惩罚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

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有关规定披

露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部、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