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达:内部审计制度2019-10-25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为公司独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同
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公司所属企业设立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其工作接受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指
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建立总审计师
制度。
第六条审计部定期向董事会下属的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审计部日常工作在公司主管领导直接领导下开展。。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财务、
金融、经济、工程、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审计等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或者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资格。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和企业制度保护,任何公司
(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要主动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
请求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各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审人员的职
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
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
果负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
以保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履行下列职
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
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公司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指定对接人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三重一大
事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包括但不限于 ERP 等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及
相关数据查询权限;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定期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分管领导作内部
审计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
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五章 审计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送达审计。被审计企业将有关资料送到内部审计机构指定地点的审计。
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企业直接进行审计。
委托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
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实施。
(二)审计实施前,一般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企业,临时安排
的审计项目除外。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企业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计结束时,编制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企业或被审计人的意见,
被审计企业或被审计人要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否
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五)审计报告要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内部审计机构按公司领导的审批
意见拟定审计意见,并送达被审计企业。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不形成审计意见。
(六)对重要审计项目要进行后续检查,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督促企
业整改落实。
(七)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要建立审计档案,审计通知、审计方
案、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等,要及时立卷归档,按规定管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必须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纪检监察审计部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及时开展审计结果反馈工
作。
第二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
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
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
报送公司有关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企业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
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计建议,对审计提出的问题未
进行整改,未采取措施规避风险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被审计企业主要负
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
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
成不良影响或给被审计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按规定给予严
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