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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美达: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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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南京市长江路 198 号苏美达大厦 201 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苏美达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
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1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等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
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出席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
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9 项议案,分别为《公司 2020 年年报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2023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聘任公司 2021 年年审及内
部控制审计事务所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支付公司 2020 年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关
于公司子公司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5 名(代表 6 名股东),代表股份
628,168,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711%。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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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0 名,代表股份 51,318,0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27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不含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90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vote.sseinfo.com.cn)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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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公司 2020 年年报及摘要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2《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3《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857,900 股同意,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2270%;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2023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 857,900 股同意,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5.2270%;
    议案 5《聘任公司 2021 年年审及内部控制审计事务所的议案》为普通决议
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57,900 股同意,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5.2270%;
    议案 6《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7《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8《支付公司 2020 年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857,900 股同意,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4
的 95.2270%;
    议案 9《关于公司子公司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95,400 股同意,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5894%。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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