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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美达: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1年12月修订)2021-12-07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经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8 号)和
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风控管理、资产质量、经营绩效、
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独
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为公司独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公司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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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须事前征求公司审计部意见,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事前
备案,其工作接受公司审计部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
机制。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
适应的审计、财务、金融、经济、工程、法律、企业管理、
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
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或者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注册资格。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
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
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国家
法律和企业制度保护,任何公司(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审计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企业的相关规定,坚
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
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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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应主动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
领导请求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各种途径开展继续教
育,提高内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
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和
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
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
司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司内部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执行上级和公司制度规定、重要
决策和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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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
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子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
计。
    (十一)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工作。
    (十二)对公司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和管理。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办理
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指定对接人按时报送发展规划、
战略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
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包括但不限于 ERP 等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接
口及相关数据查询权限。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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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董事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定期作内部审计工作
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重要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
事项。

                 第五章   审计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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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审计。被审计企业将有关资料送到内部审计机构指
定地点的审计。
    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企业直接进行审计。
    委托或合作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进
行审计,或借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参与公司内部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
家审计机关的相关要求、企业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及组织部门
意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规定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通知。审计实施前,一般应提前 3 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被审计企业,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除外。特殊审计
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审计方案。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配备适当数量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关注重点、
审计人员分工、审计工作进度等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前调查时,可向公司领导和人事、
财务、纪检、投资等有关职能部门征询需要关注的事项,有
关部门也可以主动向内部审计机构沟通需要关注的事项,属
于审计职责范围的纳入审计方案。
    (四)审计实施。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工作,
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充分收集审计证据,及时编制审计工
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企业提出改
进建议。
    (五)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报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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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征求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人
的意见,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人要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于具体要求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否则,
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六)审计意见。对被审计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
出纠正意见,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根据
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审计意见可以作为审计报告的一部分,
也可以单独另发。
    (七)跟踪检查。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
构要在后续的审计项目中进行检查,或者安排专项检查,督
促企业整改落实。
    (八)整理归档。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要建
立审计档案,审计通知、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意见、
审计整改情况等,要及时立卷归档,按规定管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
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企业须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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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移送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政治巡
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
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
等工作机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企业或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接受
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阻碍检查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计建议,
对审计提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未采取措施规避风险的;整
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关人员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泄露秘密,造成不良影响或给被审计企业造成经济损
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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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原《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苏美达股份〔2019〕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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