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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屯矿业:2014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2019-12-11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股票代码:600711                    股票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9-113

债券代码:122350                    债券简称:14 盛屯债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发行的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和兑付本
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本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
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5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12月26日

    本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12月26日

    债券摘牌日:2019年12月26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 盛屯债(122350)。

    3、发行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4.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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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04 号

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7.70%,固定不变。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赎回或回售部分的

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

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

年的票面利率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

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起息日:2014 年 12 月 26 日。

    10、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2 月 26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19 年 12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但若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或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则其赎回/回售部

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发行人在第 3 年末行使赎回权,所

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 3 年利息在兑付日 2017 年 9 月 26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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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债券持有人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本金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

售支付日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一起支付。

    13、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的

信用等级为 AA。经 2019 年联合信用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 AA,本次

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为 AA 级。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

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7.70%。每手“14 盛屯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77.00 元(含

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00 元,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 1,077.00 元(含税)。本

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25,221.20 万元。

三、本次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2 月 25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12 月 26 日。

    3、本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2 月 26 日。

    4、债券摘牌日:2019 年 12 月 26 日。

四、本次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12 月 2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盛屯债”持有人。

五、本次本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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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
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
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
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本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座33层

    联系人:卢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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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92-5891697

邮政编码:36100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联系人:陈衣达

联系电话:010-88366060-8789

邮政编码:51803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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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