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之法律意见书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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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之
法律意见书
致: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屯矿业”、“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盛屯
矿业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盛屯矿业拟延长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
效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
有效期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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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四)2022 年 5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发了《关于核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2〕1137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
鉴于公司尚未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顺利
推进,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同意将公司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
期延期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意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有效期的截止日为止,即 2023
年 5 月 30 日;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意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有效期的截止日为止,即
2023 年 5 月 30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其他
内容保持不变。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其他内容
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作出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以及延长授权有效期的会议决议程序、决议内容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已经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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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
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受托人: 王 隽 经办律师: 魏星
经办律师: 周华
202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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