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南京医药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22-07-09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深化改革需要,在落实股东资本保值增值目
标的同时,进一步调动微观经济活力,促进企业不断改革创新,根据
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及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任期制契约化改革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医药”)
负责人,具体包括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
领导班子成员。其中董事长按照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经理层按照职业
经理人管理。
第三条 薪酬管理的原则:以“保障基本,鼓励先进,增量分享”为
原则,以业绩与薪酬双对标为导向,进一步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
绩降、薪酬降”的薪酬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市场化薪酬水平。
第四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建立基于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考核体
系,强化企业发展战略在绩效考核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分别建立年度
和任期绩效目标考核体系,使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适当区分、有效衔
接,以实现企业发展战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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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长负责考核、确认总裁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及
考核结果,报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批;总裁负责考核、确
认副总裁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及考核结果,报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
委员会审批;党委书记负责考核、确认其他党群领导考核目标及考核
结果。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受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委托负责本
办法的起草,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检查监督
本办法的执行;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办法据实核算企业负责人年薪。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受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委托负责起
草总裁年度(或任期)目标责任书;总裁组织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
部、运营管理部、公司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起草公司副总裁年度(或任
期)目标责任书,组织汇集考核数据并核算考核得分;运营管理部负
责经济指标的确定和统计;财务管理部负责财务数据的提供、审核和
确认;公司相关部门负责重点事项的材料提供;审计内控部门负责对
提供的考核数据和材料的审计。党群工作部参照上述流程负责党群副
职领导目标责任书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年度绩效考核
第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以签订《年度绩效
考核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开展绩效考核。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包括经营业绩指标、重点工作任务指标、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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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指标、加分指标、否决指标。
(一)经营业绩指标
以当期经营业绩指标为主,可选择利润总额或扣非净利润、营业
收入、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指标
主要围绕企业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数字化转型、项目投资、资
本运作、资产运营、强化内部管理、安全生产及民生保障等方面开展
的重点工作。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重点工作任务指标中列示“补
短板”工作。
(三)约束性指标
以企业在党的建设、各类风险防范、管理能力、廉洁从业、安全
生产、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必须达到的基本管理要求为导向。
(四)加分指标
企业超额完成考核目标任务,或在考核任务之外完成重大攻坚克
难工作,完成对企业战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任务。
(五)否决指标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质量责任事故,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
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营违规、重大意识形态事故,企业领导班
子发生系统性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企业负责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等。
第十条 年度绩效考核计分规则及指标权重
(一)年度绩效考核综合得分=经营业绩指标得分+重点工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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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指标得分-约束性指标扣分+加分指标得分。
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原则上上限为 110 分。
(二)各项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计算得
出,其中经营业绩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指标基本分之和为 100 分。
(三)经营业绩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指标为权重指标,其中经营
业绩指标权重原则上为 60%-70%,重点工作任务指标权重为 30%-
40%。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针对不同岗位经营业绩设置权重为:董
事长、总裁、业务副总裁经营业绩指标权重为 60%-70%(其中业务副
总裁所分管业务的经营业绩权重为 40%-50%),职能副总裁和党群领
导的经营业绩指标权重为 30%-40%。
1、经营业绩指标:总数一般不超过 5 项,包括利润总额、营业
收入、资产负债率或应收账款周转率、劳动生产率指标等项目,同时
可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设定。财务类指标的考核计
算口径原则上须与年度财务预算口径保持一致。
(1)利润总额指标:利润总额或扣非净利润考核得分=(实际完
成值÷考核目标值)×基本分。得分上不封顶。
为促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在利润总额目标值设定时
考虑研发经费投入减利影响,企业应按照经董事会批准的研发经费投
入年度预算落实。若期末实际未完成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的,年度考核
时将未投入部分在利润总额完成数中相应扣减;若期末实际研发经费
投入大于预算的,则超预算部分双倍视同利润总额完成值。
(2)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考核得分=(实际完成值÷考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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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值)×基本分。得分上不封顶。
(3)其他经营业绩指标在年度目标责任书中确定具体考核计分
规则。
2、重点工作任务指标:重点工作任务指标一般不超过 10 项,根
据具体工作任务内容和目标要求,在年度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分值与计
分方法。
(四)约束性指标:扣分项指标。单个指标扣分原则上不超过 5
分,约束性指标扣分合计不超过 20 分。
(五)加分项指标:结合企业考核完成情况给予加分奖励。加分
指标 10 分封顶。
(六)否决指标:企业发生否决事项的,根据具体情节,经董事
会研究,减发或全部扣发企业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
任期激励。具体否决事项内容在签订的年度绩效考核责任书中具体约
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流程
(一)制定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每年一季度,人力资源部受董事
会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委托,会同财务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根据以上规定,组织拟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报董事长和
总裁审核,南京医药董事会委托董事长与总裁签订《年度绩效考核目
标责任书》,委托总裁与副总裁签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党
群领导由党群工作部参照上述流程制定和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目标实际达成数据的采集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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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药年报公布后,人力资源部受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
会委托,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指标实际达成数据的采集,党群工作
部负责完成党群领导各项指标实际达成数据的采集。其中:
1.经营业绩指标实际完成数据由财务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提供经
内外部审计的相关数据并提供考核建议,考核口径为预算口径;
2.其他指标实际完成数据由相关职能部门收集并提供考核建议。
(三)考核结果确认与绩效反馈
公司审计内控部门对上述收集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内部审
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董事长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总裁进行考核
打分;总裁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副总裁打分;党委书记根据党群工作
部门收集的数据材料对其他党群领导进行考核打分;最后人力资源部
根据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的考核结果,草拟南京医药企业负责人
考核与薪酬分配建议报告,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批,
并将考核结果反馈企业负责人。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对考核结果确认后,人
力资源部负责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其他薪酬。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于企业负
责人绩效年薪兑现以及其他相关奖惩。
第四章 任期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绩效考核以三年任期为考核周期,以签订《任期
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开展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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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指标设置
以企业任期内总体目标实现为指引,重点突出高质量、可持续发
展要求,体现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的落地落实。具体由经济指标、运
营质量指标和发展指标组成:
(一)经济指标:通过考核任期效益与规模总量,引导企业紧抓
核心目标,做大做强企业,以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为考核指标,分别
设置三年累计目标和任期第三年目标值。
(二)运营质量指标:通过考核任期内企业运营效率,引导企业
保持运营平稳有序发展,指标选择一般不超过 4 项,指标项为国有资
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经费增长率、劳动生产率等。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董事会核
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
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
值。
劳动生产率:按工资总额效益联动挂钩的劳动生产率计算。
(三)发展指标:结合企业五年发展规划,考核企业任期末应达
到的发展状况,根据企业类别分别制定发展指标,指标选择一般不超
过 5 项,重点考核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重大资本运作、重大并购、重
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数字化转型、后备干部人才建
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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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指标权重和计分规则
(一)任期绩效考核指标采取百分制,原则上经济指标占 30%、
运营质量指标占 30%、发展指标占 40%。企业副职领导可根据岗位分
工设计与岗位相匹配的指标权重,可不受上述权重限制。
(二)任期绩效考核得分=经济指标得分+运营质量指标得分+发
展指标得分。任期绩效考核得分上限为 100 分。
(三)经济指标计分规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根据企业实际状
况分别设定具体分值,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1.完成三年累计目标和任期第三年目标,或未完成三年累计目标
但完成任期第三年目标,得分=(三年累计目标实际完成值/三年累计
目标值)×基本分,最高分为基本分的 110%;
2.三年累计目标或任期第三年目标完成率小于 70%,不得分;
3.三年累计目标及任期第三年目标完成率在 70%(含)-100%(不
含)之间,得分=(三年累计目标实际完成值/三年累计目标值)×(任
期第三年目标实际完成值/任期第三年目标值)×基本分。
(四)其他各项指标最高得基本分,具体项目、考核目标、分值
设置等在《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中约定。
第十六条 任期绩效考核指标调整
企业处于结构调整期或处于行业大幅下行周期,或处于投资战略
型新兴产业初期等,对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预计任期内经济效益将出
现大幅下滑的,经董事会研究,可适当调低相关指标目标值,但任期
激励兑现额予以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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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任期绩效考核流程
(一)制定任期目标
1、企业任期目标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由控股股东组织拟
定任期绩效考核指标内容、权重分配及评分规则,与企业主要负责人
(董事长)签订《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责任(建议)书》;受董事会薪酬
与绩效委员会委托,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拟定总裁及副总
裁任期绩效考核指标内容、权重分配及评分规则,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与总裁签订《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总裁与副总裁签订《任期
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党群领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任期考核。在任期结束,取得任期结束当年财务年报审计
结果后 1 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照《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责任(建议)
书》中的任期指标,报送控股股东任期目标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控
股股东对照任期绩效考核要求进行评定。2 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照
职业经理人《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中的任期指标,报送审计部
门任期目标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审计部门对任期目标自评情况及佐
证材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分别报董事长和总裁进行评分,党
群领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期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任期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于企
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发放或其他方式激励兑现。
第五章 薪酬结构与分配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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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特别奖励等部分构成。
第二十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原则上每
三年确定一次。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根据市场薪酬水平、企业在岗
职工人均收入、企业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及经营管理幅度等因素由控
股股东研究确定。企业领导班子原则上副职人员基本年薪在本企业主
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 0.8 倍以内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1.基础系数 0.75;
2.分管业务副总系数:0.8;
3.副职主持工作系数:0.9。
第二十一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挂
钩的收入,包括年度考核绩效年薪、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专项奖励。
(一)年度考核绩效年薪
1、绩效年薪基数:原则上绩效年薪基数为基本年薪的 1.5 倍,与
发展浮动系数挂钩。次年绩效年薪基数以上年度实际执行的(绩效年
薪基数×发展浮动系数)确定。
2、发展浮动系数:根据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基准值增幅比计
算确定。发展浮动系数共设四档,即:
目标值等于基准值的系数为 1;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系数为 0.9;
目标值与基准值相比,增幅为 5%-10%(不含)的系数为 1.05;
目标值与基准值相比,增幅为 10%及以上的系数为 1.1;
年度利润总额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以实际完成值计算发展浮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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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基准值计算:基准额以利润总额为计算依据,为企业前三年指标
完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完成值、本年目标值综合加权确定,权重分别
为 50%、30%、20%;基准增长比率按照前三年平均增长比率、上年
增长比率和企业发展规划增长比率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全市 GDP
增长比率。其中在前三年中如果出现超目标利润奖励封顶的年份,则
该年份的完成值按照计算超目标利润奖励封顶值对应的利润总额值
确定,并带入上述公式计算基准值。
3、副职人员绩效年薪标准
分配系数结合个人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在主要负责人的 0.6-0.9
倍之间综合确定,并根据岗位职责分别签订年度绩效目标责任书,根
据考核结果实施兑现。企业经理层实施改革的,为鼓励改革者身份转
换和目标任务的认领,逐步实现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企业可适当拉
开“两个差距”,即参与改革人员与未参与改革人员在分配系数上适当
拉开差距,参与改革人员之间适当拉开差距。具体规则如下:
(1)基础系数:职业经理人 0.7,非职业经理人 0.65;
(2)分管业务副总裁系数:0.8;
(3)副职主持工作系数:0.9;
(4)兼职一级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党组织负责人增加系数:
0.07 × N 个兼职,合计系数上限 0.9。
4、年度考核绩效年薪计算及兑现
年度考核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发展浮动系数×个人年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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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得分/100
增加兼职岗位系数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在年度目标责任书中列入
兼职岗位的主要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
(二)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
1.企业在考核年度年终超额完成企业目标责任书(董事长签订)
利润总额目标,且经营业绩其他项指标考核得分不低于基础分的 90%,
对超额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计提超目标奖励,比例如下:
利润总额超额比例区间 计提比例
目标值<完成值≤目标值的 105% 5%
完成值>目标值的 105% 9%
利润总额完成值、目标值,原则上须与年度财务预算口径一致。
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计算基数和完成数须同口径扣除固定资产处置
(含拆迁补偿)、股票公允价值变动、重大股权出售、政府政策性补
贴、采取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价值变动等非经常性收益。
2.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团队,优先用于参
与职业经理人、任期制契约化改革的成员。具体分配规则如下:
(1)董事长:20%。
(2)总裁:30%。
(3)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本人的绩效系数分配余下的 50%份
额。
特别说明,参与分配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的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绩
效考核得分不低于 9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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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职业经理人、任期制契约化改革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奖励
金额最高不超过年度个人考核绩效年薪。未参与改革领导班子成员个
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年度基本年薪标准,且不高于参与改革副职成
员的平均分配值的 80%。
4.企业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金额较大的,可以用于对核心管理团
队、营销团队、技术骨干实施奖励。
5.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分两期发放,任期内前两年的奖励兑现时
间为:年度考核后兑现 70%,任期考核后兑现剩余 30%;任期内第三
年的奖励兑现时间为:年度考核后兑现 70%,剩余 30%与任期激励第
二次发放同步。
如企业在领取利润总额超目标奖励后的 1 年内,利润指标出现大
幅下降,董事会可根据主客观因素分析,研究酌情扣减未兑现的利润
总额超目标奖励。
(三)专项奖励
1.奖励事项:围绕企业重大战略发展目标、改革发展任务,布局
企业长远发展,在完成重大投资、深化改革、数字化转型、科技创新、
完成重大急难险重工作任务,化解重大维稳事项和重大安全风险等方
面取得突出实效的,可给予专项奖励,具体奖励规则、项目和金额由
董事会审定。
2.奖励对象:适用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项目团队成员。
(四)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评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
薪、超额利润分配奖;考评为“基本称职”的,扣减不低于 30%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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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利润总额超目标奖。
第二十二条 任期激励: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绩效考核结果相挂
钩的收入,在任期考核后分期兑现。
(一)任期激励计算
任期激励=任期起始年度本人年薪标准(基本年薪标准+绩效年薪
标准)×本人任期绩效考核得分/100×任期激励系数(15%)×3
(二)任期激励兑现
1.任期激励分两年平均支付,分别根据控股股东和董事会薪酬与
绩效委员会的兑现通知发放。
2.任期激励兑现的原则
(1)任期绩效考核得分低于 70 分的,不予兑现任期激励。
(2)任期实施过程中向控股股东或董事会薪酬与绩效委会申报
调减任期考核目标任务且获得批准的,任期激励兑现额扣减 20%。
(3)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 100%,任期完成情况
比期初有改善但仍在 100%以下的,任期激励系数为约定系数的 95%;
任期完成情况比期初没有改善的,任期激励系数不高于约定系数的
80%。
(4)任期综合考评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考评
为“基本称职”的,扣减不低于 30%的任期激励兑现额。
(5)任期内各年度考核中涉及否决事项处理的,根据南京医药
相关制度规定,经董事会研究,运用于任期激励兑现。
3.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岗位职责与控股股东或企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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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任期届满实施考核、兑现。参与职业经理人、
任期制契约化改革人员与未参与改革的人员任期激励收入适当拉开
差距,具体根据本人任期绩效考核结果分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特别奖
南京医药经理层按照国资委的有关要求实施职业经理人改革,为
鼓励职业经理人在任期内为企业多做贡献,若职业经理人完成董事会
下达的任期扣非利润总额指标则对职业经理人发放董事会特别奖励。
具体规定如下:
(一)指标要求
1.任期扣非利润总额完成值三年环比增幅大于等于 10%且高于
控股股东建议指标;
2.任期企业营业收入完成值大于控股股东建议指标;
3.以任期前一年为基数,任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与控股股
东建议的指标口径一致)要求低于同期营业收入增长率,若高于营业
收入增长率,则按照高于增长率的 1 倍扣罚董事会特别奖,即扣罚董
事会特别奖=(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1 倍×应发董
事会特别奖;
4.任期内每年资产负债率低于 80%,若高于 80%,则按照高于 80%
的 5 倍扣罚董事会特别奖,即扣罚董事会特别奖=(实际资产负债率
-80%)×5 倍×应发董事会特别奖;
5.职业经理人个人任期绩效考核得分大于 90 分。
以上条件同时满足方可发放董事会特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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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配比例
总裁奖励金额占全部特别奖励的 30%,副总裁奖励金额占 70%。
(三)总裁
董事会特别奖励=任期内本人实际兑现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之和×任期环比扣非利润总额平均增幅×2-扣罚董事会特别奖
任期环比扣非利润总额平均增幅=三年扣非利润总额环比增幅系
数乘积开立方根
例:三年环比扣非利润增幅均为 10%,则 1.1×1.1×1.1=1.331,对
1.331 开立方根为 1.1,即任期环比扣非利润总额平均增幅为 10%。
(四)副总裁
在任期绩效得分大于 90 分的副总裁中,得分排名最前 1 位为 A
奖,得分排名最后 1 位为 C 奖,得分排名在中间的为 B 奖,ABC 奖
之间各相差 10%,同时 ABC 奖均乘以本人绩效系数。具体计算公式:
A 奖=1.1×B 奖×本人绩效系数,B 奖=1.1×C 奖×本人绩效系数,C 奖
=奖励基数×本人绩效系数。
(五)兑现方式
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任期考核指标进行模拟测算,若模拟任
期内当期得分大于 90 分,则经理层可申请预兑现年度计提额的 70%;
任期结束后,经董事会考核,任期整体目标考核得分达到 90 分及以
上,在确保被考核人无损害企业经营利益情形后兑现剩余 30%,反之
则预兑现部分(税后数)予以扣回。
(六)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评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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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领取当年度董事会特别奖;任期综合考评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
董事会特别奖,考评为“基本称职”的,扣减不低于 30%的董事会特别
奖;已预兑现的董事会特别奖予以扣回。
第二十四条 薪酬的支付
(一)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月度预支、年度结算、任期兑现”,
即:基本年薪按月度发放;绩效年薪在年度考核结束后结算兑现;利
润总额超目标奖励和专项奖励根据奖励类别对应发放时序进行兑现;
任期激励和董事会特别奖励在任期满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兑现发放。
(二)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
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薪酬管理及信息披露
等须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制度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企业(包括兼职企业)领取任
何货币性收入,包括: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政策允许的改革性津补贴除
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负责人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离职的,不进行当
年绩效年薪兑现与任期激励,重大身体健康原因除外;非本人原因任
期未满离职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
实际任职时间发放当年度绩效年薪与相应任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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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
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综合业绩产生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
和上级单位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健
全内部监督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节,在给予扣
分处理的基础上,缓发或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
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董事会特别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
律处分或者建议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存在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
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风廉政
建设规定、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章程,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
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
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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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受到党
纪、政纪、法律处理的,根据实际状况,经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
员会研究,减发或全部扣发当年度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扣发任期激
励和董事会特别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南京医药主要负责人(除职业经理人以外)由控股
股东负责考核后,向南京医药董事会提出考核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或国资监管文件精神相违背
的地方,以国家政策或国资监管文件精神为准。
第三十四条 由南京医药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宁医股董[2021]7 号《南京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南京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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