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文投控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10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编号:2018-003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3 号)核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6 月向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
股票 205,724,5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1.18 元,募集资金总
额共计人民币 2,299,999,91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 30,365,724.5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269,634,185.50 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14 日,公司上
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
华核字【2017】00281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及《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
实施主体、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
行监管,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2018年4月3日发布的2017-024、2018-038
号公告。
    三、本次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2018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九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2019年1月7日,公
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公司将“收购影城
项目”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40,000.00万元投入到影视业务中,用于影视剧制
作及发行项目投资,详见公司发布的2018-098、2018-100、2018-101、2019-002
号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耀
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西单支行(以下简称“北
京银行西单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和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江苏耀莱影城管
 1                                              20000039661700026734626
       司北京分行西单支行      理有限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一: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说明:甲方二
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西单支行(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用于影视剧制作及发行项目投资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
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
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2、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二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其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3、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央、刘轲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
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项下,乙方仅负责按本协议约定,履行通知、出具对账单的义务,
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配合甲丙双方核查与
查询工作,除此以外,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
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
决。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