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关于补选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提名王东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 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查王东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并且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王东生先生为公司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林 钢、陈建德、梅建平 201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