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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投控股: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编号:2023-014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
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调整,具体如下:
    1.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同时,解释 15 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
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同时,解释 16
                                    1
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第 15 号规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
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
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
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
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
认为相关资产。解释第 15 号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解释第 15 号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
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
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
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
利益的合同。解释第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
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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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
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
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
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
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
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
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
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解释第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
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
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
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

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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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
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
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
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
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
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
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
产。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1.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
容,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发
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
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公
司自财政部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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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
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会计准则进行
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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