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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祁连山:祁连山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2021-04-08  

                         证券代码:600720     证券简称:祁连山    公告编号:2021-017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
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县公司”)于近日收到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0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
    没收漳县公司越界开采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按照越界开采量
2,014.5 万吨乘以水泥用石灰岩矿原矿单价 3.01 元/吨计 6,063.645
万元;并处以 20%的罚款 1,212.729 万元;扣减原漳县国土资源局
已处罚的 25.308 万元,共计罚没款 7,251.066 万元。
    二、该事项的具体内容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调查发现,漳县公司为苟家寨水泥用石灰岩矿

矿业权人,在 2010 年 10 月取得采矿权后,开始在采矿权外开采至
2020 年 5 月停止。在采矿权外动用的水泥用石灰岩矿资源量 2,014.50
万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

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
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第十七条“任
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
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
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
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

下列规定执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 30%以
下的罚款。”《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标准(矿产部分)》(甘国土资发[2012]274 号)第二条越界开采“责
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公司相关处理及影响
    2020 年度, 漳县公司已将该事项预计罚没款损失 8,118.44 万元
记入营业外支出项目,并确认为预计负债。公司在 2021 年 3 月 20 日
披露的祁连山 2020 年度报告全文中对该事项进行了说明,漳县公司
将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支付罚没款 7,251.066 万元。该事项将影响
公司当期税前利润增加 867.374 万元。
    特此公告。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