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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祁连山:祁连山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8-20  

                         证券代码:600720       证券简称:祁连山       编号:2021-026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 号)、《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 号)、《国
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0]86 号)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将章程第一章总则原“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修订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二、将章程第三章股份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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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将章程第三章股份原“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为“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四、将章程第三章股份原“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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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为“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五、将章程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原“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
    4、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
    修订为“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十六)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
    4、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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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将章程第六章董事会原“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其中外部董事人数须超过董
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七、将章程第六章董事会原“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修订为“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八、将章程第六章董事会原“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
    4、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 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不含本数)
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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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为“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
    4、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不含本数)
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
    九、将章程第七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总法律顾问 1 名,由总
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将章程第七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4、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
    修订为“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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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
    十一、在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后增加“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总
法律顾问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
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
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序号相应顺延。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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