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6-01-05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16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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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题
关于为陈巴尔虎旗天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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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电 能 源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材 料
关于为陈巴尔虎旗天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陈巴尔虎旗天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天顺矿业”),由于历史原因,生产经营资金一直较为紧张。目前,
天顺矿业拟在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下称“内蒙古银行”)办理 2.3
亿元流动资金借款,并由公司为其上述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其中:归
还存量银行借款 2 亿元,满足流动资金需求 3,000 万元。具体情况汇
报如下:
一、天顺矿业基本情况
1、天顺矿业简介
本次议案被担保人天顺矿业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地点:内
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镇东北,法定代表人:尚希文,营业范围:煤
炭生产、销售。
2、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截止 2014 年末,天顺矿业资产总额 32,343 万元;负债总额(即
流动负债总额)28,170 万元,其中:短期借款 20,000 万元,资产负
债率 87.1%;所有者权益 4,174 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8,239 万元;
2014 年实现营业收入 9,476 万元,净利润-6,006 万元,全年安全、
维检计提 1,598 万元,全年使用 446 万元,余额 2,513 万元。
截止 2015 年 9 月末,天顺矿业资产总额 30,797 万元;负债总额
(即流动负债总额)27,187 万元,其中:短期借款 20,000 万元,资
产负债率 88.27%;所有者权益 3,610 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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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1-9 月份实现营业收入 6,075 万元,净利润-1,902 万元。安全
维检费已当年计提 1,639 万元,全年预计提取 2,220 万元,安全维检
费 9 月末余额 3,852 万元。2015 年全年预计利润总额-3,347 万元。
3、资金缺口情况
除需归还存量借款 2 亿元外,由于受资金流制约,天顺矿业已近
十年未对井下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设备落后、老化严重,
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井下粉尘综合治理及在线监测系统和斜井人车
项目急需建设,目前,尚未实施的技改项目达 2,291 万元,且天顺
矿业煤炭外销均是先行垫付铁路运费、物流费用等,因此,至少生产
经营性流动资金缺口仍达 3,000 万元。另外,再考虑近二年天顺矿业
仍将持续亏损,更加剧其资金紧张局面。
二、天顺矿业存量借款情况
2015 年 3 月 27 日,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为天顺矿业提供了期
限为一年期,利率为固定利率 6.15%(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15%)
的银行借款 2 亿元,此笔借款天顺矿业以其采矿权证作为质押。
三、天顺矿业拟倒贷情况
考虑上述银行借款即将到期,天顺矿业将使用自有资金归还该
笔存量银行借款。为缓解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现状,目前,内蒙古银
行同意在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条件下,向天顺矿业提供一年期流动资
金贷款 2.3 亿元,年利率为 4.785%(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10%)。
四、公司意见
鉴于天顺矿业已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考虑天顺矿业目前的生
产经营现状,为了确保其正常运营,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资金最低需求,
保证职工队伍稳定,消除安全隐患,并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拟同意天
顺矿业在内蒙古银行办理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 4.785%(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上浮 10%)的银行借款 2.3 亿元。考虑到天顺矿业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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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差,净资产仅为 3,610 万元,如无公司担保天顺矿业不可能取得任
何银行借款的实际情况,拟同意为其上述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天顺矿
业在收到上述银行借款后,将其中的 2 亿元用于置换原省建行存量借
款;剩余 3,000 万元用于预付煤炭运费、物流费、短途倒运费及补充
流动资金缺口等,可基本达到天顺矿业可持续生产经营的最低资金条
件。
五、拟签订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拟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天顺矿业(下称“债务人”)在内蒙古银行
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附属合同,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公
司作为保证人为天顺矿业上述内蒙古银行(下称“债权人”)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一年,金额为 2.3 亿元。拟签订保证合同如下:
第一条 保证范围
公司保证范围为天顺矿业本次拟在内蒙古银行(下称“债权人”)
的 2.3 亿元借款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
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
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
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
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分期履行,则对每期而言,保证期间为每期到
期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三条 主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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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贷款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
偿还币种、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
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
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
债权本金金额的,保证人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
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分
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而减免。
3、主合同项下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应协助债权人及第
三人办理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变更登记手续。
4、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
解除,保证人仍安照本合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
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
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债务
人是否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
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任何异议。
3、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对于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
国家利率调整、计息或结息方式改变,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
息、复息增加的,保证人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保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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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
分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
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
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或保证人与其
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
造、撤销等行为,保证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并由变更后的机构
承担保证责任。如债权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担保能力,可以要
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
2、保证期间,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人提供
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金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自然人保证人家庭住所、联系方
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
权人,并附变更后的材料。
4、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保证人应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从
其在内蒙古银行系统内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无须通知保证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保证期间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债权人均有权宣
布主合同提前到期或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供新的担保、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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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保证人应赔偿贷款人全部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等);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按照
本合同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对保证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
法律措施: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
债务提前到期,债权人未受清偿的;
(3)保证人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
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且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的;
(4)保证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危机,
或保证人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保
证人正常经营,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符合债权人要求
的;
(5)保证人所处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
供担保不符合债权人要求的;
(6)保证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
案件,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符合债权人要求的;
(7)保证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
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8)保证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贷款
债权担保落空;
(9)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他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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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其他条款
1、费用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
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保证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等)均由保证人承担。
2、保证人信息的使用
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将其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
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并同意有关单位、部门向中国人民银
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
况。
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因业务需要可以使用其信息。
3、公告催收
对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债权人有权向有
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部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以上议案,请审议。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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