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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能源: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7-03-04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7-004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哈热公司”)是本案件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涉及的金额为 3832 万元,其中哈热公司可能承担连带

责任的金额为 3762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或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

本情况)

    1、本次诉讼起诉时间是 2017 年 1 月,受理法院是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7 年 2 月 20 日哈热公司收到经邮寄送达的传票,2017 年 3 月 2 日公司得知哈

热公司被起诉。

    2、各方当事人分别是:原告——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

京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和哈热公司。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案件事实:2011 年 12 月哈热公司 5、6 号关停机组部分将实物资产(简

称该资产)以 4900 万元的价格经北京资产交易所公开挂牌,依法转让给亿能公

司。

       亿能公司购得该资产以后,将该资产以 5100 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亿

能公司与原告约定,亿能公司交付给原告资产的范围与哈热公司实际交付给亿能

公司的资产范围相同,即该资产范围不包括火车头、地下管网、烟囱、被拆除发
                                     1
电机组以外的其他厂房,且该资产以现场实际为准,不以评估范围表为准。

       2012 年 4 月 28 日,哈热公司与亿能公司进行了资产交接,原告的法定代

表人邰振松以亿能公司股东的身份参与了资产的交接,各方对资产的范围和数量

均无异议,各方均认可该资产范围以现场实物为准,不以账面和评估范围表为准,

且不包括火车头、地下管网、烟囱、被拆除发电机组以外的其他厂房。邰振松以

亿能公司股东的身份签字确认对该资产交接无异议。哈热公司交付了除升压站以

外的全部资产。该资产交接后实际由原告(以亿能公司的名义)进行管理并负责

拆除,如资产丢失应由资产的实际管理人——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亿能公司购买该实物资产所需资金 4900 万元及保证金 400 万元,大部分

由亿能公司支付给哈热公司,其中 1295 万元由原告法定代表人邰振松以亿能公

司股东身份直接汇付给哈热公司。邰振松一直以亿能公司股东的身份参与合同的

履行,亿能公司和原告“合作”的事宜,在 2012 年 8 月 23 日(原告和亿能公司

发生纠纷)以前,原告和亿能公司均未向哈热公司披露,哈热公司也不知情。原

告与亿能公司发生纠纷以后,邰振松否认以上 1295 万元是替亿能公司交付,而

邰振松与哈热公司又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该事实导致“亿能公司是否欠付哈热公

司 1295 万元实物资产价款、1295 万元价款(应减去已退还的 400 万元)是否应

当退还给邰振松、亿能公司和原告哪一方可以作为哈热公司的合同相对人继续履

行合同”等事宜处于不确定状态,且亿能公司和原告均主张以哈热公司的合同相

对人的身份继续履行合同。该事实导致哈热公司无法向亿能公司和原告任何一方

交付升压站资产。

       因拆除后的升压站资产不宜长期露天存放,哈热公司为了避免该部分资产

灭失或价值减损,经亿能公司同意,且经通知原告,在原告没有提出异议的条件

下,哈热公司将拆除后的升压站资产经公开拍卖后变价为 290 万元的货币资产。

哈热公司将以上公开拍卖程序进行了公证,并与亿能公司建立共管账户提存该价

款。

    2、诉讼请求:2017 年 1 月,原告将亿能公司和哈热公司诉至南京市栖霞区

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亿能公司赔偿原告丢失物资 516 万元及利息 218.75

万元。(2)亿能公司支付未交付的升压站资产价值 1803.36 万元及利息 884.4354

万元。(3)亿能公司交付赔偿未交付的火车头、烟囱、转子、管网等资产价值合
                                    2
计 235.6 万元及利息 103.80 万元。(4)亿能公司交付赔偿未交付的升压站资产

溢价款 50.23 万元及利息 19.62 万元。(5)哈热公司对(1)、(2)、(3)项诉讼

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亿能公司与哈热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本公司的影响不确定,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

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案对公司利润尚未发生影响。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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