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4-27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7-015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曾于 2017 年 3 月 4 日发布了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现将案件
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哈尔滨热电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哈热公司”)是本案诉讼程序中的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涉案金额 36,918,35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或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
本情况)
本公司曾于 2017 年 3 月 4 日发布了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案件原告在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哈热公司。目前,案件原告就相同事实又在哈尔滨市
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同时该法院已受理了此案件,公司将该案件的最新
进展公告如下。
本案原告是河南鑫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是哈热公司。受理本案的法院
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起诉时间是 2017 年 3 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17 年 4 月初受理,2017 年 4 月中旬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哈热公司送
达传票,公司于 4 月 24 日得知该案件。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本案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安排,哈热公司关停了小型
发电机组(以下简称实物资产)。2011 年 12 月,该实物资产经北京资产交易所
挂牌公开转让,南京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自北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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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交易所以 4900 万元的价格摘牌受让该实物资产。亿能公司同时将该实物资产
以 5100 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鉴于哈热公司处置的是退役的旧机组,哈热公
司与亿能公司、亿能公司与原告分别在彼此间的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实
物资产的范围以现场实物为准”。
该实物资产于 2012 年 4 月进行了资产交接,交接范围包括除“升压站”以
外的全部实物资产,哈热公司与亿能公司约定“升压站”资产于 2012 年末交付。
哈热公司与亿能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签署了《资产交接确认书》,其中原告
的法定代表人在《资产交接确认书》中签字。
在亿能公司向哈热公司付款过程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哈热公司的账
户汇款 1295 万元。2012 年 8 月,亿能公司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拒绝承认该 1295
万元是替亿能公司支付的实物资产价款,且原告和亿能公司均要求哈热公司向其
交付“升压站”资产。因哈热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哈热公司无权收
取原告 1295 万元。原告拒绝承认该 1295 万元是替亿能公司支付的实物资产价款
的行为,导致原告有权随时要求哈热公司返还该 1295 万元、亿能公司可能欠付
哈热公司 1295 万元。因此,哈热公司无法向亿能公司交付“升压站”资产。
2015 年 3 月,因哈热公司扩建需要拆除“升压站”资产。经亿能公司同意,
哈热公司拆除了“升压站”资产。因拆除后的实物资产不宜长期保管,经亿能公
司同意,哈热公司将“升压站”资产拆除后的物资进行了评估、拍卖。在拍卖前,
哈热公司通知了原告,并将公开拍卖的程序进行了公证。拍卖所得价款以亿能公
司的户名开户存款、哈热公司与亿能公司共同管理该账户。
2017 年 1 月原告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上述事实起诉亿能公司和哈热
公司,请求亿能公司和哈热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3800 余万元,详见 2017 年 3
月 4 日本公司公告。2017 年 3 月,原告又申请将哈热公司变更为该案件的第三
人。目前该案件仍在一审审理程序中。
2、诉讼请求及答辩:2017 年 3 月,原告又以哈热公司为被告、亿能公司
为第三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哈热公司赔
偿其损失共 36,918,354 元。其中包括资产交接时物资缺失的损失和“升压站”
未交付造成的损失及利息。
哈热公司答辩认为,资产交接时各方已签署书面确认文件,不存在资产缺失
的事实。“升压站”资产不能交付,是原告拒绝承认该 1295 万元是替亿能公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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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行为所导致,原告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哈热公司经评估和公开拍卖程序将“升
压站”资产变价处置,且处置前通知了原告,原告应及时主张权利。哈热公司处
置“升压站”资产的程序是合法、公允的。同时,原告对亿能公司也不享有任何
到期的债权。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裁定或裁决阶段)
本案处于一审程序中,现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本公司的影响不确定,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
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案对公司利润尚未发生影响。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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