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7-06-17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7-017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源电力
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是本案件的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涉案金额 99,703,159.32 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或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
本情况)
本案原告是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是龙源公司和中达电力燃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受理本案的法院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
起诉时间是 2017 年 5 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5 月受理,2017 年 6
月 15 日龙源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
收到该案件的报告。
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将龙源公司与中达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认为“现因中达公司未履行三方《协议》约定的义务,龙源公司亦未履行还款义
务,导致原告债权不能实现”,要求两个被告共同给付煤款本金 99,703,159.32
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2013 年神华销售集团东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为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东北公司)通过与黑龙江省龙源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合作开展煤炭经营作为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厂采购俄罗斯进口煤
炭高于市场价格的补偿。在实际执行中神华东北公司负责选择及审查煤炭购买方
——中达公司(本案中的另一个被告)资质并负责供货及催要预付款等,以龙源
公司名义与中达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龙源公司仅配合神华东北公司进行单据、
票据流转,接收煤炭购销过程中产生的利润作为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的补
偿。按照神华东北公司的安排,龙源公司分别于 2013 年和 2014 年与神华销售集
团有限公司和中达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神华东北公
司没有完全执行龙源公司与中达公司合同中的预付款约定,在龙源公司未收到中
达公司预付款的情况下,自行向中达公司发运煤炭,导致形成龙源公司对中达公
司 的 应 收 款 99,537,079.20 元 。 同 时 龙 源 公 司 对 神 华 东 北 公 司 的 应 付 款
99,703,159.32 元无法支付。2015 年 3 月 31 日,龙源公司与中达公司签订了《以
煤抵账协议》,该协议约定中达公司用煤炭来折抵其欠龙源公司的供煤款,同时
该协议的第七条约定,超出约定还款期限中达公司对龙源公司仍存在尚未还完的
欠款,由神华东北公司负责向中达公司催要。同日,龙源公司与神华东北公司签
订《协议》,双方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内,以煤抵账逾期未落实则由神华东北公司
负责向中达公司催要欠款。在中达公司未偿还龙源公司欠款前,龙源公司可暂缓
支付神华东北公司欠款。
2、龙源公司拟在应诉中进行充分抗辩以免除偿债责任。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本公司的影响不确定,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
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案对公司利润尚未发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