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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源: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26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ST 华源   *ST 华电 B   公告编号:2019-066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12 月 2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 209 号公司 8 楼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8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3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28,748,637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909,099,227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19,649,41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47.2243


                                         1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6.2252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999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
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有效。受公
司董事长董凤亮委托,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姜青松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凤亮、陶云鹏、张苏飞、孙健因公未出席
   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张艳梅因公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李西金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908,591,099 99.9441           507,528    0.0558        600       0.0001

       B股       19,649,310 99.9995               100    0.0005             0             0

                                         2
普通股合计:   928,240,409 99.9452      507,628   0.0547      600   0.0001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晓娴律师和夏端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浩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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