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所属企业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0-10-13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 B 股 编号:临 2020-040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所属企业近期有后续进展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共 3 起,累计涉及
金额约 6,620.2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所属企业近期
有后续进展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涉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黑
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热公司”)、公司全资电厂——华
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以下简称“哈三电厂”)和华电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以下简称“牡二电厂”)共 3 起案件,累计涉及
金额约 6,620.26 万元。现将有关诉讼和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表
序号 类别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涉及金额(万元) 案件阶段
1 仲裁 齐齐哈尔市鹤城 齐热公司 480.66 齐齐哈尔市
热网有限公司 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鹤城 已发裁决书
热网)
2 诉讼 哈三电厂 哈 尔 滨 长 禹 集 团 1,362.60 哈三电厂一
房地产开发有限 审胜诉,长
公司(以下简称长 禹公司不服
禹公司) 一审判决提
起上诉。
1
3 诉讼 牡二电厂 牡 丹 江 佳 日 热 电 4,777 依法适用普
有限公司(以下简 通程序,公
称“佳日公司” 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经
调解达成协
议,并按时
付款。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1、鹤城热网对齐热公司提起仲裁
2019 年 7 月齐热公司接到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被鹤城热网起
诉支付因供热不足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480.66 万元,详见公司 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告。2020 年 7 月 28 日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如下:
(1)齐热公司赔偿鹤城热网经济损失 258 万元;(2)驳回鹤城热网其他仲裁请
求。
2、哈三电厂起诉长禹公司
2019 年 9 月,哈三电厂将长禹公司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金
额为 1,362.60 万元,详见公司 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告。2020 年 7 月 21 日哈尔
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月 11 日哈三电厂收到判决书,判决如下:1)
长禹公司给付哈三电厂供热费 202.07 万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739.05 万元;
(2)长禹公司给付哈三电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付款违约金;(3)长禹公
司给付哈三电厂供热费逾期付款损失;(4)驳回哈三电厂的其他诉讼请求。(5)
案件受理费 10.36 万元,由长禹公司负担。
长禹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提起上诉,9 月 29 日哈三电厂收到哈尔滨市
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上诉状。长禹公司提出 2 项上诉请求: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哈三
电厂承担。
3、牡二电厂起诉佳日公司
2020 年 7 月牡二电厂将佳日公司起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金额
2
为 4,777 万元,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6 日公告。期间,8 月 21 日佳日公司向牡
二电厂交付热费 500 万元,9 月 9 日佳日公司又向牡二电厂交付热费 300 万元。
案件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
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9 月 16 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调解
书,协议内容如下:(1)佳日公司给付牡二电厂全部所欠供热费用 3,763 万元(经
双方重新对账)。(2)一审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保全费、担保费均由佳日
公司负担。目前,佳日公司所欠供热费用 3,763 万元已全部给付牡二电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齐热公司仲裁案件影响公司 2020 年利润减少 258 万元,已于 2020 年 8 月入
账;哈三电厂、牡二电厂诉讼案件目前未对公司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须以
年审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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