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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能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2-01  

                                         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

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龙信达律师”) 接受华电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闫铭钊、张禄达律

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龙信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

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公

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

商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

公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1 日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15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

成街 209 号公司 10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已通过上交所交易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龙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截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

的代理人和 2020 年 11 月 24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 B 股股东

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龙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07,

752,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5】%。其中 B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 股,

占公司 B 股股份总额的【0】%。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龙信达律师等。

    2、投票情况

    根据上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统计表,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908,884,69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6.2142】%,

其中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股,占公司 B 股股份总额的【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龙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

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

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龙信达律师确认如下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908,884,6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7,758,23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牡丹江第二发电厂 5 号机组关停的议案》

   同意票:【908,012,5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

   反对票: 872,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结论意见

   综上,龙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