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451-82382418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 24 号 传真: 0451-82382418 邮编:150001 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 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龙信达律师”) 接受华电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闫铭钊、朴顺善律师 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龙信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 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公 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 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公 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华电能源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 成街 209 号公司 10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已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龙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 2021 年 5 月 17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 B 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 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龙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07,752,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6%。其中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0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 B 股股份总额的 0%。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龙信达律师等。 2、投票情况 根据上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统计表,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数 907,762,69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46.16%,其中 B 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0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 B 股股份总额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龙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 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 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龙信达律师确认如下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票 : 907,752,699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9%;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票 : 907,752,699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9%;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1 年度财务预算 安排报告》 同 意 票 : 907,752,699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9%;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 意 票 : 907,752,699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9%;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 26,626,23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24%;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 意 票 : 907,752,699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9%;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 意 票 : 26,626,23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24%;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 26,626,23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24%;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所属电厂 2021 年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 议案》 同 意 票 : 907,752,699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9%;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八)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涉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 同 意 票 : 26,626,23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24%;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 26,626,23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24%;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 意 票 : 907,752,699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9%;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 26,626,23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24%;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十)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 意 票 : 907,752,699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9%;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 意 票 : 907,752,699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9%;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 26,626,23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24%;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票 : 907,752,699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9%;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华电能源富拉尔基发电厂向齐 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供热项目的议案》 同 意 票 : 907,752,699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9%;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1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五、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龙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