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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能源:华电能源资产负债率管理办法(试行)2022-04-09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产负债率管理,持续推进投资结构、
资本结构和财务结构调整,保持稳健合理杠杆水平,为公司高质
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依据国资委《中央企业降杠杆减负债指导
意见》(国资发财管[2017]187 号),以及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率
率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财制[2021]155 号)及其他相关制度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负债总额占资产
总额的百分比。资产负债率管理是指对资产、负债、权益中一个
或多个因素进行联合统筹,平衡控制风险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内核单位及控股公司(以
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资产负债率管理主要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杠杆配置撬
动结构性调整,定向放大资本功能,全力保障双碳行动、绿色转
型等战略方向资本供给,确保战略发展目标落地。
    (二)坚持系统理念。对接“十四五”发展规划和财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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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资产负债率统筹规模与效率、速度与质量等多重目标,注重同
深化改革、结构调整、双碳行动等多项工作相结合,协调各方关
系,集中有限资源力量推进转型升级,实现资产负债率稳步下降。
    (三)坚持分类管控。实施存量与增量分类管理。对增量项
目,坚持项目资本金制度,确保资产负债率控制在管控目标以下;
对存量企业,精准实施提质增效和结构调整,着力做好“控高削
峰”,解决不平衡问题。
    (四)坚持标本兼治。把提高发展质量、增强企业自身经营
积累能力作为控制资产负债率的根本途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
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建立由本部、各单位构成的两级资产负债率管
理体系。
    第六条   公司资产负债率管理应履行“三重一大”相关决策
程序。各级企业应当在强化资本约束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各单位
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和资产负债年度预算,决定公司债务风险控
制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把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若企业被
集团公司或公司纳入债务风险控制范围,相关单位应当制定债务
风险控制方案,并及时将债务风险控制方案报公司备案。
    第七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是资产负债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组织制定公司资产负债率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落实公司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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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组织资产负债预算实施;监督、考评资产
负债预算实施及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组织开展纳入债务风险管
控范围企业的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是资产负债率管理的协作机
构,负责按职责落实资产负债率管理有关要求,加强投资、经营
等影响资产、负债及权益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九条     各单位是资产负债率控制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负责执行公司资产负债率管理制度;开展本单位资产负债预算编
制及控制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资产负债率管理目标
    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对资产负债率目标实行年初
预算安排、期间过程统筹管控、年末总体平衡管理。
    (一)各单位资产负债年度预算目标应结合经营发展实际,
按照公司年度预算要求研究确定。
    (二)实行资产负债率和负债规模双控。要围绕本单位资产
负债率控制目标和净资产规模增长,合理安排债务规模增长,确
保负债增幅、盈利增长和资本扩张幅度相匹配。统筹权益资金筹
措能力、成本可承受的债务资金筹措能力,相应安排生产、经营
与发展的负债规模增长。
    第十一条    资产负债率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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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在综合平衡效益、投资、资本运作等要素后制定
各单位资产负债预算安排建议,经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按
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批后,下发各单位执行。
    (二)各单位按照公司资产负债率管控要求以及每年下达的
资产负债及资产负债率预算,编制本单位资产负债预算,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上报公司。
    (三)资产负债率管控工作中,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要按程序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或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率管理要素
    (一)资产管理要点
    1. 提高存量资产管理水平。要定期评估资产状况,加强“两
非”“两资”清理,稳妥安排资产减值,有序处置不良资产;新
增资产应规范暂估,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做实资产质量。未经公
司批准,禁止随意调整折旧政策,鼓励整合优化内部资源,提高
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
    2. 优化增量资金投向。围绕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要求,合
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建立依据投资收益排序的资本分配机制,
优先保证战略实施和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
为负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技改资金支出(保障企业安全环保类
项目支出除外)。一般技改项目支出要控制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净
额以内,重大及以上技改项目单独安排。要保障企业安全环保类
项目支出,夯实企业效益基础。未下达投资计划或没有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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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复的项目原则不得投资,在资产负债预算中不予安排。
    3. 流动资产周转率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水平。根据预算年
度收入,合理确定年度流动资产占用。完善“两金”工作机制,
做好“两金”日常控制和年末时点压降,剔除特殊因素后年度“两
金”净额增幅低于收入增幅,周转效率逐年稳步提升,确保完成
非正常类“两金”压降目标。
    (二)负债管理要点
    1. 原则上无发展任务的单位不安排新增负债,并根据经营
情况逐步压减现有债务规模。
    2. 实施“以资定债”。按资本金筹措能力匹配负债规模,在
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与银行贷款资金的前提下,原则上配比不超
过投资规模 70%的债务规模,将新增负债规模严格控制在盈利增
长和资本扩张可承受的范围内。无法筹集资本金或未落实银行贷
款资金的,不配比项目债务规模。
    3. 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合理制定带息负债规模,经营现金流
为负的亏损企业,要做好债务风险防控预案,防止债务风险失控。
鼓励通过合理账期充分利用供应链无息资金,同时做好民营企业
清欠及到期账款兑付工作。
    4.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存量债务结构,降低资金
成本。加强流动负债管理,合理控制经营性负债规模。合理匹配
资金来源与用途,原则上短期借款比例不超过 30%,避免短贷长
投。剔除政策性调整因素,综合融资成本应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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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权益管理要点
    1. 严格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各项目应按时、足额、等比
例到位资本金。少数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到位资
本金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限时解决。
    2. 优化股权结构。合理安排投资资本结构,积极引入外部
权益资本,加速推动公司转型发展。把合理安排股东结构和股权
比例、落实外部股东与资金来源作为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条件,
在项目立项阶段予以落实。
    3.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从增强可持续发
展能力,提升股东长期利益出发,优化分红政策。有发展任务的
单位,应优先保障发展资金需求;利润分配后负债率超过 70%的
单位,原则上不考虑分配,特殊情况确需分红的,应按公司有关
规定专项研究确定。
    4. 加大资本运营力度,多渠道全方位引入外部权益。发挥
上市公司融资平台作用,充分运用增发、配股等融资手段。对长
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研究实施剥离、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率专项管理
    (一)资产负债率分存量、增量进行差异化管理。存量项目
无特殊情况负债率应逐年有所降低,支持鼓励各级企业采取多种
措施进一步降低负债率,为可持续发展拓展空间。增量项目负债
率(含收购项目)应符合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在统筹做好负
债率控制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公司发展规划重点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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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负债率分级进行管控。设置 70%的资产负债率管
控线。对负债率达到管控线以上的企业纳入债务风险管控范围,
其中:负债率 70~80%(含)的,实行重点关注;负债率 80~90%
(含)的实行重点监控;负债率高于 90%的,实行特别监管。
    存量项目负债率应控制在管控线以内,高于管控线的,应按
照资产负债率管控要求逐年改善。原则上,特别监管类企业负债
率应逐年下降,重点监控类企业负债率每年降低 1 个百分点以上,
重点关注类企业负债率每年降低 2 个百分点以上。原则上,重点
关注类企业除公司发展规划重点项目、优质新能源项目以外,不
再安排其它大额投资;重点监控企业,在不继续推升负债率的前
提下,适度安排项目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大额投资
项目和对外捐赠,重大投资要履行专门审查和审批程序。
    (三)落实项目资本金约束。将落实外部股东与资本金来源
作为投资项目决策及经济评价基本条件,项目未取得外部股东投
资意向函和银行贷款意向函,原则上不予决策;股东和金融机构
未承诺年度资本金出资和贷款规模,不予安排投资规模。原则上
不得采用银行借款作为项目资本金来源。
    (四)加快培育投资主体。按照集团公司三级管控要求,公
司落实区域投资主体责任,统筹解决经营发展资金与项目融资,
培育投资功能,提高融资能力,加快实现自我滚动发展。充分考
虑资本运作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合理制定权益融资计划。鼓励在
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影响国资控制权的前提下,通过出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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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支持有条
件企业通过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方式开展融资,实现自我滚动
发展。
    (五)高负债企业实施专项治理。纳入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
企业全部作为高负债企业实施动态管控,要“一企一策”研究制
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并报公司备案。在治理过程中,要结合重
点亏损子企业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处僵治困等工作,限期完成
治理或处置。在资产负债率回归控制线之前,原则上不开展推高
资产负债率的投资,不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依照《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及其配套方案、评价细则,对各单位资产负债率管理进行年
度、任期考核评价;负责对各单位资产负债率管理进行考核
评价。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率管理考核评价兼顾整体控制与局部
控高削峰。整体控制是考评各单位负债率目标完成情况;控高削
峰是考评高负债企业治理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对承担公司重大战略性项目,以及其它特定专项
任务的,在实施前报公司认定后,可适当剔除部分影响,剔除后
资产负债率应达到管控要求。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司资产负债率管理制度或经营行为不审
慎,导致资产负债率长期超出合理水平的,按照公司绩效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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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从严考核;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不利影响的,将按有关规
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原有制度文件与本办
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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