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华电能源融资担保管理办法2022-04-13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资金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优化资源配置,防范担保风
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中国华电集
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2021〕279 号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资产或
权利,为其控参股子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
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性履约保函、抵押、质
押,以及共同借款、联合承租、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
具有担保效力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四条 自主融资原则。各单位应按照市场化方式和经
济性原则,独立自主融资。基建项目应在开工决策前落实融
资方案,不得依赖上级公司担保落实融资。
第五条 预算管控原则。担保业务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管
理,按年度预算进行总量控制,季度、月度计划进行滚动调
整和过程管理。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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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40%,单户子企业融资担保额不得超
过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第六条 风险可控原则。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
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按股比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
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
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七条 权责对等原则。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
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确需对控
股子企业超股比担保的,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提供足额且有
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八条 有偿担保原则。担保人评估担保风险水平,向
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用。对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需依
据代偿风险程度向被担保人核定并收取合理担保费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职责权限
(一)公司负责制订担保管理办法,落实担保风险防控
机制,加强对担保业务的过程管理,监控公司系统担保风险。
(二)组织编制各单位融资担保年度预算方案。
(三)审核各单位新增类融资担保事项及限制性担保事
项。
(四)审议各单位接续类融资担保事项,不含限制性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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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事项。
(五)审批为各单位提供的不具有担保效力、不承担连
带法律责任、不计入征信系统的承诺函、安慰函等担保事项。
审批各单位以资产或权利为自身债务融资提供的抵押、质押
等担保事项。
(六)审批各单位的非融资性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工程承包保证金等。
第十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归口负责担保业务的具体管
理,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事权在先、财权在后;
事权与财权相协同的原则,配合审核融资担保方案必要性、
资金用途及额度、融资担保法律文件等。
第十一条 担保人工作职责:
(一)按照担保事项审批要求签订融资担保合同。
(二)确定担保费率水平,签订担保收费协议,按约定
收取担保费。
(三)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经营状况、财务成果及融资履
约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
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工作职责:
(一)落实融资管理要求,按批复用途管理使用资金。
(二)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支付担保费;按融资主合同约
定,按时还本付息。
(三)落实公司及担保人贷后管理要求,及时报告经营状
况、财务成果和融资履约情况,保障被担保人和担保人资信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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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担保业务实施年度预算管控,经公司审批后
执行或调整。各单位于每年四季度编制上报下年度融资担保
预算方案,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
担保方式、担保费率、已签订担保合同的新增提款、违规担
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担保关键要素发生变化需重新履行
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内、非限制性担保接续事项经公司
审议后执行,其他担保事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和担保人应按照批复要求,同步履
行融资合同和担保合同法审及签订程序,确保主属合同关联
一致。
(一)不得裸签担保合同,不得超批复额度、变更用途
签订担保合同。
(二)担保合同签订后,若主合同融资未落实,应及时
收回担保合同,解除担保责任。
(三)债务主合同关键条款发生重大变更,须经担保人
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务主合同不得转让、抵押、
质押。
(四)因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导致担保人责任
增加的,应按规定重新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质押等担保形
式,应严格落实担保登记。
第十七条 提供不具有担保效力、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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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函件,须事前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担
保性质进行独立认定。公司根据独立认证意见,履行决策程
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担保业务应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由高层级主
体对低层级主体提供。平级单位之间不得提供担保,子公司
不得对上级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因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企业产权关系发生
变化的,应统筹制定存量融资担保的清理和置换方案。
第二十条 各担保人应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动态监测机
制,具体如下:
(一)建立担保业务台账,每月盘点融资担保业务开展
情况,监测担保业务占比净资产规模情况。
(二)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担保检查,监测被担保人整
体资信状况变化、融资款项使用、担保项目进展、还款计划
及资金筹集情况。集团总部为担保人的,由公司定期开展担
保检查。
(三)担保业务到期前 40 个工作日,担保人应提示通
知被担保人,落实债务偿还和担保解除安排。发现风险信息
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担保人应加强担保融资履约执行,具体
如下:
(一)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担保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
带息负债系统,定期与担保人进行对账。
(二)融资合同履约完毕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
担保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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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合同履约困难时,应至少提前 40 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担保人,协商制定风险化解方案,避免触发担保代
偿。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人无法正常履约情况下,担保人应
在担保合同约定范围内履行代偿义务。发生代偿行为后,担
保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一)取得对代偿债务(包括借款本金、罚息、费用及
垫付资金等)的追索权。
(二)直接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追索代偿的债务及相
关费用。
(三)实行财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
押物或质押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并从处理的价款中优
先受偿。
在诉讼时效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文件
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担保收费
第二十三条 担保费用应由担保人根据被担保人代偿
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正式签订担保收费协议并至少按年收
取,担保人收取担保费后应及时开具发票并登记入账。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担保收费标准为每年不低于担保
融资余额的 0.3%。对全资子企业,可结合实际酌情调低。
第二十五条 经决策对控股子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且
无法落实有效反担保的,按照担保合同额为基数,核定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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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担保收费标准为每年不低于担保合同总额的 0.3%。
第二十六条 当满足担保解除条件时,被担保方应及时
解除担保方担保责任。对于未及时解除的,按不低于担保合
同额的 0.3%向被担保方加收担保年费,直到担保责任解除。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监督管理,提
供任何形式担保均须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严禁私自出具实质
承担担保责任的安慰函、承诺函、差额补足等非正式担保函
件。未经审批提供担保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负责对各单位担保管理的监督与考
核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担保管理规定,发现越权担
保、违规担保、担保规模超限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单位领
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 年印发的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华电能源〔2017〕683 号)
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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