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2-05-07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的说明
鉴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能源”或“上市公司”)拟以
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5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
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
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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